文件名称 |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岚皋县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AB-bmzfbgs--zfbwj-2014-0010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岚政办发〔2012〕6号 | 成文日期: | 2012年02月08日 |
有效性 | 已失效 | 公开日期: | 2012-02-08 17:23 |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岚皋县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
岚皋县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医疗救助服务,改善救助方式,提升救助水平,有效缓解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陕民发〔2009〕5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
(二)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医疗救助城乡一体化;
(三)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效衔接;
(四)分类施救,以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为救助重点,以其他困难群众救助为补充;
(五)公开、公平、公正、便捷。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县城乡常住户口,且居住在本县已参合、参保的以下人员:
(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乡低保对象;
(三)重点优抚对象;
(四)因患大病及发生灾害性事故造成重大伤害,经家庭自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类医疗保险和社会各界帮困后,医疗费用负担仍有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人员。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产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一)因吸毒、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
(二)因自伤、自残或自杀行为造成的;
(三)因酗酒滋事、打架斗殴行为造成的;
(四)因工伤、交通、医疗等事故造成的;
(五)不能提供合作医疗和医保部门报销的有效原始票据或有效证明的;
(六)跨年度累计的医疗费用;
(七)保健理疗、非疾病治疗项目、特需服务的;
(八)到非农合、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九)孕产妇分娩、计划生育手术产生的费用;
(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有固定性工资收入的人员;
(十一)国家和省、市医疗救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第三章 救助方式与标准
第五条 城乡医疗救助采取参合(参保)资助、住院救助、门诊救助相结合的方式。
(一)参合(参保)资助。
1、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参合(参保)个人应缴纳费用给予全额资助;
2、城乡低保对象参合(参保)给予一定的资助。
(二)住院救助。
1、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中的1-6级残疾军人,自付医疗费用(不含器官移植)给予全额救助;
2、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及其他城乡特殊困难群众,在县级以上合疗(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封顶线以内给予一定比例救助;
3、救助金额达封顶线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仍然过高的救助对象,给予一定比例的二次救助。
(三)门诊救助。
1、农村五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全额救助。
2、重点优抚对象实行门诊定额救助,由县民政局将补助资金打入救助对象医疗卡。
3、城乡低保对象患脑血管病后遗症、糖尿病(并发症)、肝硬化(失代偿期)、冠心病、高血压(II级以上)、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精神分裂症、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老年慢性支气管炎、心脑血管疾病康复期等慢性病门诊治疗、服药的救助对象,给予定额门诊救助;
4、尿毒症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各类器官移植后用药、白血病等特殊慢性疾病门诊治疗的救助对象,按照住院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第六条 医疗救助标准
根据每年资金筹集情况,困难群众医疗需求等因素,建立医疗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具体救助标准由县民政局、财政局拟定,报县政府审定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七条 农村五保户门诊、住院医疗费结算程序
农村五保户患病由镇(办)民政所指定专人监护到医疗机构就医,就医时处方、发票、诊断证明经民政经办人员(集中供养人员同时要敬老院院长)签字,处方经五保户本人签章或按指印确认后方可用药,特殊情况可设家庭病床就医。
1、门诊医疗费:每季度由医疗机构将有相关人员签字、盖章或按指印的复式处方、正式发票、诊断证明(必须有医院院长签署的病种把关意见,并标明五保证号)及《岚皋县医疗救助资金审批汇总表》各一份,交镇(办)民政所审核、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批后到镇(办)财政所核报,财政所审核无误后将救助资金汇入医疗机构账户。
2、住院医疗费:五保户在乡镇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每季度由医疗机构报县合管办审核报销后,剩余部分由医疗机构将合管办核签后的《岚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审批表》、《岚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单》、住院费发票、住院费用清单或处方、五保证、镇(办)民政所开具的五保户住院治疗介绍信复印件和《岚皋县农村五保住院医疗救助资金审批汇总表》报镇(办)民政所审核、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批后,镇(办)财政所将救助资金汇入医疗机构账户。
3、五保户医疗费用逾期3个月不履行报销手续的,不予报销,由相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自行负责。
第八条 住院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定点医院“一站式”服务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1、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持五保证、低保证、本人身份证,在定点医院救助窗口申请医疗救助,医院核实救助对象身份后,开具入院证明,并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3个工作日内对救助对象身份、病情再次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同意救助并批复定点医院。急诊病人可先入院治疗,再申请救助。
重点优抚对象持优抚证、本人身份证在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申请。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核实救助对象身份后,在《岚皋县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住院救助)申请审批表》上填注意见并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审核后,开具《岚皋县定点医疗住院救助通知书》,在医院救助窗口办理入院手续。
其他特别困难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和本人书面申请,在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申请。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对申请资料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确有困难的在《岚皋县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住院救助)申请审批表》上填注意见并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开具《岚皋县定点医疗住院救助通知书》,在医院救助窗口办理入院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填注原因并退回镇人民政府。
住院期间,未完成审批手续,按非定点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办理。
2、救助对象出院结算时,直接办理医疗救助,救助金由医院根据救助标准核算并垫付,救助对象支付自付费用即可出院。
(二)非定点医院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人向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岚皋县城乡居民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表》,如实提供户口本、身份证、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岚皋县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患者报销审批表、按规定领取的各类医疗费用补助凭证、各种商业保险赔付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以上材料可提供复印件);
2、审核: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对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报县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签注理由后退回申请人。
3、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对镇(办)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核准其享受金额,并将医疗救助资金汇入救助对象账户。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签注理由后退回申请人。
第九条 门诊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慢性病定额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1、城乡低保对象每年第一季度向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低保证、户口簿、身份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2、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救助对象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填注审核意见上报县民政局;
3、县民政局对上报人员每年第一季度集中审批,并张榜公示。符合条件的,发放《岚皋县定额门诊救助卡》。不符合条件的,填注原因并退回镇(办)。
4、救助对象持救助卡在定点医院(药店)门诊治疗或购药。
(二)特殊慢性疾病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1、救助对象向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低保证、户口簿、身份证、诊断证明、治疗费用相关票据;
2、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救助对象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填注审核意见,上报县民政局;
3、县民政局对上报人员每季度集中审批一次,并张榜公示。符合条件的,发放救助金。不符合条件的,填注原因并退回镇人民政府(办事处)。
第五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条 资金筹集。
(一)省市下拨的城市、农村、优抚医疗救助资金;
(二)县财政每年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
(三)社会捐赠资金;
(四)城乡医疗救助专户利息收入。
第十一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县财政局在社保基金专户中设立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等业务。城镇医疗救助资金统筹调剂使用、分账核算。
第十二条 县民政局根据医疗救助工作的进展情况,按季度向县财政局报送用款计划,财政局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定点医院(药店)或社会化发放机构。
第六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政府负责制,县民政局为医疗救助工作主管部门。财政、卫生、人社、监察、审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应工作。
(一)县民政局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定定点医疗机构。
(二)县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县卫生局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并做好农村困难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工作。
(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城市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工作。
(五)县监察局负责对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六)县审计局负责对城镇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四条 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和个人,在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滞留救助资金的,追究相关单位及经办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定点医院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违反相关规定、弄虚作假的,由卫生局严肃处理。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院,经核实后,取消其医疗救助服务资格。
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城乡群众,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取消其救助申报资格,并追回救助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县民政局每半年将救助人员、费用支出等情况分镇(办)向社会公布,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颁布的《岚皋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岚政办发〔2010〕154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