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镇(办)卫生院住院起付线外全报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索引号 | AB-bmzfbgs--zfbwj-2014-0062 | 公开目录: | 政策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岚政办发〔2012〕80号 | 成文日期: | 2012年06月22日 |
有效性 | 已失效 | 公开日期: | 2012-06-28 10:02 |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定点医疗机构:
《岚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镇(办)卫生院住院起付线外全报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岚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镇(办)卫生院住院起付线外全报销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合理利用及分配医疗卫生资源,满足农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切实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正确引导农民积极参合、就近就医,解决广大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参合农民在十七个镇(办)卫生院住院治疗报销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报销标准
(一)参合农民在镇(办)卫生院住院,住院总费用高于300元的,减去政策规定不予报销费用及起付线100元后,余额按100%报销。
(二)参合农民在镇(办)卫生院住院,住院总费用低于300元(含300元)的,减去政策规定不予报销费用及起付线100元后,余额按90%报销。
(三)五保户在镇(办)卫生院住院报销不减起付线,合规费用按90%报销。
(四)参合农民在县外乡镇级卫生院住院,不实用本办法,按原报销标准执行。
(五)镇(办)卫生院住院的单病种严格按单病种报销标准执行,患者自付部分纳入全报销。
第四条 参合农民镇(办)住院起付线外全报销的补偿范围:
(一)用药目录按岚合管字(2012)1号文件执行。
(二)一般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普通床位费、护理费;
(三)内置材料费。
(四)急诊抢救用血费。
第五条 下列费用不纳入全报销补偿范围:
(一)无住院指征、门诊挂床住院及故意拖延住院时间产生的医药费;
(二)住院期间与病情无关的医药费、超范围的检查费和无医嘱的医药费;
(三)住院期间在院外购买的药品费用;
(四)急救车费;
(五)因违法犯罪、打架斗殴、酗酒服毒、自残、工伤、交通和医疗事故所致的医药费;
(六)住院期间的超标准床位费、生活费、疗养费、康复费及营养药品费;
(七)有关文件规定不予补偿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一)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强化管理措施,加大稽查力度,严肃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县审计、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全报销工作的监督,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安全运行。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年初与县合管办签订《岚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镇(办)住院起付线外全报销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规定缴纳考核基金。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坚持“四合理”,即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药品费用不超过住院总费用的60%,日均费用、次均费用分别控制在150元、1050元以内,人均住院天数不超过7天。对参合农民住院实行一周一小报,报本周住院人数、住院床位、费用情况;一月一汇总,汇总本月日均费用、次均费用等数据;一季度一分析,分析本季度运行情况;一年一评比,对控制费用好的卫生院给予奖励,对费用超核定数的卫生院,每月扣除10%考核基金。
(四)各定点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卫生局、县合管办按照《岚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镇(办)住院起付线外全报销服务协议》有关规定,对违规定点医疗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证件审查不严,将非参合农民纳入参合农民镇(办)住院起付线外全报销范围的;
2、开非治疗性药品及与病情无关药品的;
3、不按规定限量开药、多开药的;
4、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任意增加收费项目和不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
5、无医嘱收费、不按照物价政策乱收费、重复收费、分解收费的;
6、随意放宽住院指征、门诊挂床住院、夸大虚报病情、故意拖延住院时间的;
7、重复检查或超范围检查的;
8、违反《岚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镇(办)住院起付线外全报销服务协议》等有关文件规定的。
第七条 参合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追回违规补偿资金外,同时取消其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本人证件转借他人或借用他人证件冒名顶替就诊的;
(二)定点医疗机构下达出院(转诊)通知书后拒不出院(转诊)的,自通知之日起,产生的医疗费用自行承担;
(三)住院期间未经经治医师书面同意私自离开医院的,视为门诊治疗,不享受全报销政策;
(四)有其它违规行为的。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未涉及的报销事项参照岚合管字(2012)1号文件执行。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7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