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岚皋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AB-bmzfbgs--zfbwj-2014-0090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岚政办发〔2013〕16号 | 成文日期: | 2013年02月20日 |
有效性 | 已失效 | 公开日期: | 2013-02-20 11:06 |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岚皋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0日
岚皋县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依据《陕西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省级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的申报、建设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示范项目是指为有效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对连片区域开展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综合性污染治理项目。
第四条 示范项目主要支持内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
示范项目内容包括:(一)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项目。支持“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垃圾转运系统建设,重点支持建制镇的垃圾中转站建设和村镇垃圾桶(箱)、垃圾清运车辆的购置。(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支持城镇周边纳入城镇污水统一处理系统进行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多个相邻的村进行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单个村进行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支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用于饮用水水源地排污口拆除、截污及隔离设施建设、标志设施设置等;支持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主要指截污及隔离设施建设等。(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支持非规模化养殖污染治理与综合利用项目。
第五条 县政府是农村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对农村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及资金管理使用负责,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示范项目建设。
县政府成立岚皋县示范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协助领导小组抓好项目管理,处理日常事务,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负责对已完工的工程,按照技术规程、规范要求和合同进行验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项目支出资金和费用进行审核,接受领导小组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各镇政府(办事处)是示范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做好项目的招标和实施工作,切实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和实施进度,在项目实施周期内完成项目批复内容,项目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同时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安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在项目完成后保障项目的正常运行和维护管理。同时,通过政策引导,加大宣传,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鼓励群众投工投劳,逐步建立示范项目群众参与机制。
第二章 实施方案编制和审批
第六条 县环保局依据省政府确定的岚皋县示范项目实施范围,负责组织并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承担2012-2014年总体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编制任务。各镇办要配合做好以上实施方案编制所需资料的摸底工作并按时上报。
第七条 方案编制应充分考虑当地气候、地形、人口、经济水平等条件,并与当地村镇建设规划、新农村规划等充分衔接。
第八条 总体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由县环保局负责组织报审,并根据省、市级所反馈的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修改后经市级政府同意后,报省级环保、财政部门批复后实施。
第九条 年度实施方案一经审查批准,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改变项目建设内容,不得降低治理目标要求、压缩投资规模等。如确需调整,须由县政府提出变更申请,市级财政、环保部门联合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环保厅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 示范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条 在收到年度实施方案批复后,县环保局牵头组织项目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示范项目工程设计。设计完成后,由县环保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及项目实施所在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按《招投标法》相关规定,委托市级或以上招投标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示范项目工程建设招投标。投标人须具备市政工程总承包或环境工程施工资质,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万元,且有1年以上相关环境工程施工经验。投标人不得借用他人资质证书参与招投标。
对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大宗物资、设备实行政府统一采购,由县环保局牵头组织,按照公开采购方式予以实施。投标人应为专业从事制造环卫车辆的生产厂家及经生产商授权的合法代理商,并具备相应的售后服务技术保障能力。
第十一条 中标单位须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工程建设(或施工)合同。并将工程建设(或施工)合同报县环保局、财政部门备案,未完成工程建设(或施工)合同备案的,不得进行施工,县财政部门对该项目不予报账。
项目实施主体应在资金计划下达后的3个月内开工建设,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建设的,须及时书面报请县环保局同意,并报市级、省级环保、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示范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县财政局将中央专项资金、省级及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全部纳入专账管理,项目所需地方配套资金由县财政局从生态转移支付资金全额划转。
资金拨付实行县级财政报账,由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办事处)依据工程建设(或施工)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及项目实施进度,凭有效支出凭证提出报账申请,经县环保局审核、财政局复核后支付。此外,应预留合同资金总额10%的尾款作为质保金,待项目通过验收后方可支付。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工程设计及其它所需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局按《陕西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纳入县环保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四条 设施后期运行费用通过村级社会事业经费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支出预算统筹安排。
第四章 示范项目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县环保局负责跟踪指导、协调监督项目实施,全程负责监督项目建设任务的落实,不得降低治理目标要求、压缩投资规模等,确保工程质量和整治实效。
项目实施主体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所实施项目开展工程监理。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农村环境连片治理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陕西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建〔2012〕408号)规定,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县级财政报账制。实行县级财政单列账户,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挤占或挪用,保证资金规范使用。同时,要切实加强资金审核管理,严格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负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指导规范账务资料,对所有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统一建立档案备查。
第十七条 建立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公示制度。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管理办法、项目招投标以及专项资金的安排情况、项目监督检查、验收考核情况等应及时在县环保和财政部门、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县政府与项目实施主体签订《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建设目标责任书》,县环保局应督促项目所在地的镇村加强项目建设过程监管,建立健全工程建设期及竣工投用后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运行等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确保项目规范运行,充分发挥整治效益。
第五章 考核验收和成效评估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在20日内整理完善有关档案资料,并向县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县环保局负责牵头会同财政局组织开展项目自查自验工作(包括治理目标完成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以及取得的实效等)。自查自验合格后,由县政府向市级环保、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县级自验或市级验收不合格的,由县政府纳入督办管理,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将项目验收和环境成效评估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由县考核办、县环保局负责制定考核办法并组织开展单项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要求的,县环保局和财政局将报请县政府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取消申报资格以及停止资金安排或追缴已拨付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