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2012年省级单位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15号)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岚皋县2012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县实行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或者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借(贷)款采购《岚皋县2012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都必须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实行严格管理。
二、凡纳入《岚皋县2012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以内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必须按有关要求编制本单位的政府采购计划,按程序报经财政部门纳入全县年度财政预算,并严格执行预算标准。
三、为规范政府采购管理,严格政府采购审批,凡属《岚皋县2012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项目(含目录内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且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的采购项目,必须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采购金额巨大、采购项目较多的,必须按程序报经县政府审核同意),并按照采购管理部门批准的方式实施采购。各采购单位不得采取化整为零、赊购、先购后报等方式规避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对未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或县政府)审批自行采购的项目,以及未按批准的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县财政部门不得报账核销。对未经批准擅自采购的项目,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不得补办政府采购手续;确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申报的,必须经主管县长、县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会审同意后方可补办有关手续。
五、采购单位及其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县委各部门的政府采购工作应严格执行采购有关规定。各级各单位的2012年政府采购计划必须于2012年3月底前上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岚皋县2012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采购目录
(一)必须委托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集中采购的通用类项目
1、货物类:
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
(1)交通工具。公务车辆。
(2)办公设备。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碎纸机、多功能一体机、投影仪、扫描仪、刻录机、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一体机、家具等。
(3)移动储存设备。移动硬盘、数码伴侣、录音笔等。
(4)网络设备。服务器、小型机、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硬件防火墙、UPS等。
(5)通用软件。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等。
(6)办公消耗用品。硒鼓、墨盒、碳粉等。
(7)电器设备。空调机、电视机、洗衣机、吸尘器、电冰箱、冰柜及其他电器设备。
(8)视频会议设备。
(9)电梯。
(10)中央空调机组。
(11)软件开发设计及升级。
(12)公务制服。
(13)其他货物。
2、工程类(单项、批量金额在3万以上):
建筑物改扩建及维修、装修工程,水暖管网维修更新,绿化、美化(包括林业树种)工程及维护,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电梯、锅炉及消防等安装工程,污水处理,其他工程。
3、服务类:
(1)公务车辆保险(定点采购)。
(2)印刷。
(3)工程设计和监理(单项金额在2万元以上)。
(4)网络服务费(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00元以上)。
(5)社会中介服务。
(6)租赁、培训、物业管理。
(7)其他服务项目。
(二)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疫苗、教育技术装备、实验室装置、教学模型、医疗康复设备及器械、计划生育设备、分析检验设备、广播电影电视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化设备、文物设备、体育设备、档案及保密设备、环保设备、农林水利设备、交通管理设备、消防设备、公检法司设备、气象设备、无线电防震防雷设备、地质勘察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设备、电力设备、通信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光辐照明设备、专用车辆以及部门其他具有特殊需求的项目;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以外的其他工程。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人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委托经审批的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但涉及通用类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二、采购限额标准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和服务:凡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单项和批量金额不足3000元的货物和服务(不包括车辆保险),经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协议供货。政府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经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分散采购,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工程:政府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各类工程,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实行分散采购,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和服务项目(车辆除外)单项或批量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
(三)竞争性谈判数额标准
按政府采购法属竞争性谈判情形下实施采购的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30万元以内(不含30万元)的。
(四)询价采购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货物和服务,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用询价方式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