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5-04-10 09:25来源:
文件名称 岚皋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意见
索引号 AB-dzjgxzfb--xzfwj-2015-0188 公开目录: 县政府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岚政发〔2015〕7号 成文日期: 2015年04月10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5-04-10 09:25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等法规政策,结合实际,现就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流转程序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为基础,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为目的,以实现重点产业突破发展为目标,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核心,以培育规模经营主体为抓手,以强化示范带动为重点,按照“产业带动、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市场调节、规范有序”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方式和程序,切实促进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经营,为加快县域农村经济“五园”“五业”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稳制活田,三权分离”的原则。在稳定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前提下,实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离”,坚持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2.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法定程序;必须在广泛宣传引导、深入算帐对比的基础上,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和意愿,严禁行政命令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违背农民意愿的强制或阻碍土地流转;必须明确流转双方权益,确保平等协商、互利有偿。

3.坚持规模板块、培育产业的原则。打破镇、村、组域界限,引导扶持各类市场主体将零星、分散的土地及其产业园通过流转进行集中连片开发,大力兴办种养产业园区,提高土地利用率和投入产出率。

4.坚持保护耕地、维护权益的原则。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农业用途,设施农业用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土地流转期限应根据农作物或产业项目的生产周期科学确定,本轮流转(以2015年为基准年起算)最长期限截止到2042年。流转费应采取实物折价兑现办法,即依据承包地等产量,合理协商确定实物数量,或兑现实物,或按当年国家农产品收购中准指导价折算(扣除成本)兑现现金,以切实维护好流转双方的利益。

(三)流转程序

土地流出方(拥有土地“两权”的农民)为甲方,土地流入方(需求土地的一方)为乙方。第一步:甲、乙双方按土地流转相关政策法规或相关指导意见自愿进行协商,拟定草协议。第二步:甲、乙双方携带草协议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第三步:经村委会议讨论批准后,领取县农业局统一印制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按要求填写好协议内容和合同要求内容。第四步:甲、乙双方在流转合同上签字后,交村委会盖章认证,然后到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盖章鉴证。完成上述四步骤后,甲、乙双方土地流转行为方可生效,乙方才能组织进行生产活动。

农村土地流转要全面推行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制度,统一使用《安康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并由镇级以上土地流转服务组织鉴证并备案,记入农村土地流转登记簿,正式合同文本由村委会和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存档长期保管,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流转的,应由流出方出具书面委托书。对大宗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资信、经营能力及经营项目可行性由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进行审核审查,切实保障流转农户权益和流转土地经营的质量效益。要完善村有调解员、镇有调解委员会、县有仲裁委员会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仲裁体系,做到人员配备、工作经费、规章制度三落实,不断提高镇村调解、县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能力和水平。

二、突出重点

(一)完善体制机制,实行确权颁证。严格按照中、省土地经营权流转《意见》要求,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落实土地流转各项管理制度,以此做好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完善承包合同,健全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为开展土地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方便群众查询,利于服务管理。

(二)深化农村改革,培育经营主体。各镇要进一步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工作力度,强化“三个集中”,即引导工业向园区集中、农民向城镇和新型社区集中、土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鼓励农民进城落户就业创业,按照“两不变一奖补”政策(即农民进城落户原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依法享有的国家补贴政策不变,对积极实施土地流入的产业大户给予一定的奖补)开展土地流转。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鼓励林地依法规范流转。要按照“市场运作、政府扶持、分类指导、稳步发展”的原则,积极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主体,发展高效农业、生态农业、精品农业、休闲观光农业、设施农业等现代特色农业园区。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制定优惠政策,引导经济实力强的大客商、大企业参与农业开发,创办现代农业园区,延伸农业产业链条。

三)立足特色农业,创新流转模式。除采取转让、转包、租赁、入股、互换、转租等政策规定流转形式外,各镇要立足独特的地域资源优势,紧紧围绕主导产业,发展特色高效农业,大胆探索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新模式。要强力推进“一村一品、一品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强村富民工程,精心打造“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镇,促进土地较长期限、集中连片有效流转。

四)利用弃耕抛荒土地,扩大流转范围。镇村要组织力量对弃耕抛荒土地进行全面清理,引导农民自愿将弃耕抛荒土地流转给规模经营主体,支持规模经营主体承租、经营弃耕抛荒土地。对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两年以上弃耕抛荒的,由原发包方与承包经营者终止承包合同,依法按程序收回发包耕地。发包方依法收回的弃耕抛荒土地,可按相关法规规定及程序组织发包。

(五)实行信息化管理,提高服务水平。要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化管理,应用现代信息系统开展土地流转登记、变更等工作。各镇要有土地流转交易信息网络平台,设置土地流转信息电子显示屏,开展流转交易服务等工作。各镇要做好土地流转信息收集发布、对外项目推介引进、经营主体资格审查、流转合同鉴证、建立流转台账和档案等工作。各行政村要确定土地流转信息员,重点做好流转双方的流转信息采集、发布、中介、咨询、代理和报表编报等服务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推进土地流转工作有序开展。县农业部门要切实履行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职责。县国土部门要加强对土地的依法管理,防止以流转为名擅自改变农业用途,制止掠夺性经营和违法用地。县财政部门要保障土地流转和纠纷仲裁工作专项经费,出台扶持“两个主体”的具体政策和资金措施。县农业、人社部门要掌握农民务工外出活动情况,为农民务工经商提供信息、技能培训和维权服务。

(二)搞好就业培训。要围绕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人才需求和国家在农业领域、农村地区实施的重大工程项目,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教育培训,提高农民就地就近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带动能力。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着力培养农民的操作技能和创新能力,提高外出务工人员的转岗就业能力。引导农民转变就业观念,促进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土地向经营主体集中。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特别是涉法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标语、培训等各种形式,多渠道、全方位地宣传土地流转的意义、模式、政策等。要注重培育典型、发现典型和宣传典型,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激发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为土地流转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岚皋县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