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索引号 | AB-dzjgxzfb--zfbwj-2016-0324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岚政办发〔2016〕69号 | 成文日期: | 2016年06月13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6-06-16 17:28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岚皋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3日
岚皋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切实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市统一要求,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依据
依托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充分运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及最新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和全国耕地质量等别评定成果、县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结果,结合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已有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的基础上,切实执行本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工作要求和技术标准,依法依规,有序推进。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依据《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若干意见》(2014年中央1号文件)、《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开展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8号)等文件要求。
(二)工作依据
1.已有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已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相关的图件、表册、数据库以及文字等资料。
2.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果、2015年度报部备案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包括图件资料和数据资料。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经批准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的县、镇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数据库、文本及说明;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有关成果和审批资料;涉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县级土地整治规划成果和项目验收资料。
4.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质量评价成果。最新的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价的相关图件、数据库以及文本说明等成果。
5.县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成果。最新的县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的相关图件、数据库及文本说明等成果。
二、基本要求
结合“多规合一”工作,在已有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工作的基础上,按照空间由近及远、耕地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由高到底的顺序,将全县城镇周边、主干道路沿线现有易被占用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同时,将不符合划定要求的耕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确保全县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基本稳定、质量有提高、数量不减少。
(一)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
1.城镇周边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达到本县平均水平以上的现有耕地。
2.主干道路沿线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达到本县平均以上的现有耕地。
3.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二)可以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
1.国务院批准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中计划退耕还林的耕地。
2.经省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监测和评价认定的遭受严重污染无法治理的耕地;因自然灾害和生产建设活动严重毁损无法复垦的耕地。
在划定过程中,发现现状基本农田中有不符合划定要求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以及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其他农用地,应当予以划出,并补充划定质量符合要求的永久基本农田。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经依法依规批准修编或调整,各镇不得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之机,擅自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将现状基本农田中的耕地划出。
三、工作程序和方法
各镇、县直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本方案明确的划定要求,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步骤、时间安排和保障措施等,规范有序开展工作,确保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城镇周边、交通沿线现有易被占用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按照调查摸底、核实举证、论证核定、组织实施的程序进行。
(一)调查摸底。依据我县最新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县镇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和地力评价成果等为基础,系统分析评估城镇周边未划为基本农田的耕地分布、地类、数量、质量、集中连片度等情况,综合实际情况,由市级下达各镇城镇周边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初步任务。
(二)核实举证。各镇、各部门要紧扣下达的初步任务,对城镇周边现有耕地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可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任务。同时,各镇、各部门对不能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特别是“十三五”规划、重点项目布局等建设需要预留的地块,要按照“谁用地、谁举证”的原则,完善举证材料,向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说明原因。举证材料要求客观真实,说服力强,比如属于严重污染难以治理的土地,应提供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保部门的监测和评价结果,并提供经省政府核实确认的相关证明;属于生态建设的土地,应依据国务院批准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方案,提供由发改、农林、国土部门共同出具的退耕证明。
(三)论证核定。按照严格把关、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县国土局、县农林科技局牵头,对各镇、各部门提交的“十三五”不能划入永久基本农田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举证材料进行逐一核实,审查举证材料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经县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将举证材料上报市国土局、市农业局,由市级对我县上报材料进行论证、审查并报经市领导小组核定后,下达我县正式划定任务。
(四)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行政区域为单位,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工作机构,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指导、协调和审核工作。在工作运行中,按照自下而上的程序进行,一级对一级负责,各镇对本行政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及完整性负责。
四、实施步骤
根据全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要求,我县划定工作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5月25日至5月30日)。成立全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机构,召开划定工作动员会议,安排部署划定工作。
(二)县城中心城区划定阶段(5月30日至6月30日)。5月27日前,领取县城中心城区划定任务,我县中心城区划定任务为5080.95亩。6月16日前,向市国土局上报县城中心城区划定成果。县直各部门、城关镇对我县中心城区划定任务进行分析研判后,尽快准备举证材料,于6月15日前将举证材料报送至县国土局。
(三)全域划定阶段(7月1日至9月30日)。完成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外各镇永久基本农田与规划调整完善的衔接工作,全域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各镇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6月30日前由市级下达)。
(四)总结提高阶段(10月1日至12月31日)。查漏补缺,整改提高,建立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数据库。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的前提条件,是一项事关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各镇、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划定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严格按本方案要求做到责任、任务、人员和经费四落实,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二)加强指导监督。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实行定期上报和通报制度,在每季度第三个月10日前,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向市国土局、市农业局上报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进展情况。县国土局、县农林科技局将组成联合工作组,适时对各镇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我县划定工作按计划顺利推进。
(三)确保工作质量。本次划定工作执行严格的分级检查验收制度。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强化采取措施,确保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严禁弄虚作假和篡改成果。对于不按规定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镇、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营造有利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形成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协作配合的良好工作机制,共同推动我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保质保量完成。
附件:1.岚皋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各类型图斑举证材料要求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15日
附件1
岚皋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罗本军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谢 荧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刘纯海 县财政局局长
赵 兵 县发改局局长
卢修勇 县住建局局长
唐子钧 县交通局局长
李 平 县水利局局长
刘 华 县人社局局长
王建华 县环保局局长
周春栋 县农林科技局局长
戴高涛 县文广旅游局局长
伍先儒 县民政局局长
江贤文 县扶贫局局长、搬迁办主任
黄小白 县审计局局长
卢修春 县卫计局局长
祝敏局 县教体局局长
刘明鹏 县经贸局局长
王 彬 县招商局局长
沈声华 六口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胡润宝 县国土局副局长
杨 健 县国土局副局长
祝敏菊 县农林科技局副局长
各镇人民政府镇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局,负责全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日常业务,杨 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祝敏菊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各类型图斑举证材料要求
A图斑举证要求
A举证材料分为三大类,按照要求进行材料的举证和分类,具体的举证材料分类如下:
1.退耕还林还草耕地
涉及国务院批准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中计划退举证要求耕还林、还草的耕地。
举证材料:市级退耕还林还草任务通知及县国土、林业等相关部门共同认可的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
2.污染及损毁耕地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监测和评价认定的遭受严重污染无法治理的耕地,经自然灾害和生产建设活动严重损毁无法复垦的耕地;
举证材料:污染耕地提供省级人民政府或环保部门批准文件;经自然灾害和生产建设活动严重损毁无法复垦的耕地提供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认定意见。
3.已有基本农田中的建设用地
主要是建设占用、无法恢复、依法处理的建设用地。
举证材料:提供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正式文件;现场3张以上照片(有拍摄日期);违法建设用地提供执法部门出具的立案查处文件及处理结果。
A图斑的调出认定标准从严执行,为刚性,除上述证明材料外其他证明材料一概不予接收。
B图斑举证要求
B图斑在允许建设区内,应提供县各级发改等有关部门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相关批复文件。
C图斑举证要求
C图斑在有条件建设区内, 应提供市级以上发改等有关部门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相关批复文件。
D图斑举证要求
D图斑在限制建设区内, 属于线性工程、独立选址的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应提供市级以上发改等有关部门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相关批复文件。
备注(BCD图斑举证文件要求):
1.项目已立项的
举证材料:允许建设区应提供各级发改等有关部门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相关批复文件。其他管制分区原则上提供市级以上发改等有关部门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相关批复文件。
2.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利用试点建新区
举证材料:提供该项目的立项批文或变更批复。
3.各类园区、城市新区的近期规划用地。
举证材料和认定标准参考项目立项类执行。
4.受严重污染无法治理
举证材料:应提供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监测评价和认定,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5.退耕还林还草
举证材料:市级退耕还林还草任务通知及区(市)国土、林业等相关部门共同认可的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
6.实际地类为建设用地未纳入变更调查
举证材料:(1)有权机关颁发的国有、集体建设用地(含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2)设施农用地。国土部门、农业部门备案文件及村集体、承包方和乡政府的三方协议;(3)违法用地。执法部门出具的立案查处文件及认可的处理结果;(4)现场照片。
7.水源地保护范围的耕地
举证材料:提供经过省、市级、县级人民政府认可的水源地保护规划,明确一级保护区范围、面积。
8.城镇周边规划郊野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末需要预留的土地
举证材料:允许建设区提供郊野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的相关批复文件。其他管制分区涉及建设用地项目的还应提供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清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批准文件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等合法材料。
9.垃圾填埋场、垃圾堆放场、大型的污染工业企业等周边的耕地。
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101号)及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垃圾填埋场、垃圾堆放场、或者工矿企业场址建设确定的控制污染范围的耕地。
举证材料: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明确影响范围,提供西安80坐标系的矢量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