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 | ||
索引号 | AB-dzjgxzfb--zfbwj-2016-0330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岚政办函〔2016〕21号 | 成文日期: | 2016年03月19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6-03-20 17:47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函〔2016〕12号)要求,现就加强我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形成县、镇政府法律顾问网络,实现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全覆盖,完善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化解机制,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条件
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
2.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从事律师、审判、仲裁工作或者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从事法制工作满三年,或者从事法律教学、法律研究工作,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3.近三年内,专家未受过所在单位处分,律师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4.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工作责任心强,公道正派,处事严谨;身体健康,能够履行职责。
三、具体职责
法律顾问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为聘用单位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民事行为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2.受聘用单位委托,代理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
3.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
4.参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研究讨论、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行政调解工作,提供法律意见或者建议;
5.参与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6.参与重大经济项目的谈判,提供法律咨询;
7.协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8.办理聘用单位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四、设置方式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联络、协调和对法律顾问的考核、评价等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法律顾问组;不设立法律顾问组的应聘请法律专业人士担任法律顾问。
五、工作条件
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根据工作情况获取合理报酬。聘请专家担任法律顾问的,聘用单位应当在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后与专家签订服务合同;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合同。合同应明确约定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权利义务、聘用期限、费用支付、违约责任、解聘情形、争议解决等内容。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或本部门预算专款专用。
六、组织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规范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法律顾问工作情况将纳入年终依法行政考评范围。要通过组织业务培训、加强工作交流等形式,不断提升法律顾问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同时要加强法律顾问职业道德建设,增强其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自觉性,促进法律顾问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尽快研究制定方案予以实施,并将聘请的法律顾问人员名单和相关资料于2016年5月31日前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9日
附件:
岚皋县政府法律顾问备案登记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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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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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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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寸免冠 照片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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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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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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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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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语语种及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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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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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专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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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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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专业技术资格 及取得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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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行政职务 及任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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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会 兼 职 情 况 |
起始时间 |
兼职单位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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