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两项”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
索引号 | AB-dzjgxzfb--zfbwj-2016-0376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岚政办发〔2016〕88号 | 成文日期: | 2016年08月18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6-08-19 09:59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确保财政收入增长,提高税收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现就加强“两项”税收征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征管范围及征收对象
“两项”税收是指个人房屋出租(自营)业税收、应纳税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房屋出租(自营)相关税费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所有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凡取得应税所得的个人都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二、明确征收标准
(一)个人房屋出租(自营)业税费征收标准
1.个人住房出租。房产税税率4%,个人所得税税率(应税所得的)10%,增值税税率1.5%(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下免征);城建税税率5%,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计税依据为增值税税额,月租金收入100000元以下免征)。
2.个人非住房出租。房产税税率12%,个人所得税税率(应税所得的)20%,增值税税率5%(月租金收入30000元以下免征);城建税税率5%,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计税依据为增值税税额,月租金收入100000元以下免征)。县城土地使用税4元/平方米,其他建制镇土地使用税3元/平方米。印花税按合同金额的1‰向租赁双方分别征收。
3.个人房屋自营。按房屋原值的80%确定为计税依据,房产税率1.2%。县城土地使用税4元/平方米,其他建制镇土地使用税3元/平方米。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加成征收)。
5.稿酬所得,适用20%的税率(收入减按30%计税)。
6.特许权使用,适用20%的税率。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税率。
8.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税率(个人住房除外)。
9.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
10.偶然所得,适用20%的税率。
11.其他所得,适用20%的税率。
三、统一征管模式
“两项”税收征管实行“政府领导、财政保障、部门联动、地税主管、各镇协管、社区参与”的征管模式。按照《岚皋县税收征收保障办法》的规定,成立县税收征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直相关部门和各镇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地税局,县地税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两项”税收征收管理,各镇要以财政所、社区(居委会)为单位成立协税护税工作队,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税管员会同各工作队组建税收管理专组,负责日常征管工作。
(一)个人房屋出租(自营)业税收管理
1.税源调查
(1)各税收管理专组按要求逐户填写税源调查摸底表。内容包括:房产姓名、自营或出租、房产总值、房产面积、租金收入、所处路段等。按街区建立清册台账。
(2)各税收管理专组要加强日常巡查管理,清理漏征漏管户,及时纳入正常管理。
(3)社区(居委会)在给新设立业户办理生产经营场所证明时,应要求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以及缴纳税款的完税证明方给予签章,并建立税源台账。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商事、个体登记时必须要求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证明、租赁合同和完税证明方予以办理。
2.税款核定
(1)税管员根据审核后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调查摸底表计算应纳税额,填写税收核定通知书。
(2)税管员将填写好的税收核定通知书分发给各工作队,并与工作队员一起送交纳税人,催缴税款。
(3)纳税人对核定税额有异议的,应向税收管理专组提出,税收管理专组按有关税法规定上报处理。
3.税款征收
(1)纳税人持税收核定通知书到办税服务中心缴税,办税服务中心凭税收核定通知书开具税收完税证,不得少收或多收税款。
(2)税收管理专组每月到办税服务中心领取交回的税收核定通知书与填开的税收票证,进行比对,确认缴税金额与核定税额相符。
(3)税收管理组应设置征管台账,登记已入库的税收。
(4)对已缴纳税收的纳税户要求开具发票的,办税服务中心应当开具。
4.违法处理
对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处理。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1.全面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各单位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安装使用个人所得税征管软件,全面落实个人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
2.做好全员扣缴明细申报工作。税法规定,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义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都应将个人收入明细表等相关涉税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及时申报。
3.做好扣缴税款申报缴纳工作。扣缴义务人应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已扣税款,并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
4.明确相关责任。税务机关应加强个人所得税法宣传,征管软件具体操作的培训辅导,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应税所得的财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人员为办税人员,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具体负责办理代扣代缴工作。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个人所得税款,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税务机关依法给予相关处罚。
四、实行党政机关、事企业单位及国家公职人员自行申报制度
国家机关单位应从严落实国家税收政策,认真履行协税护税工作职责,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督促监督公职人员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国家公职人员要带头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从依法治国的高度,增强纳税意识,主动申报缴纳税收,并督促家属、亲属依法纳税,做依法纳税的模范。各单位各部门要把国家公职人员自觉依法纳税列为本单位本部门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宣传教育,组织本单位本部门及国家公职人员主动申报纳税。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税法规定,坚持原则,不得在税收征管中开口子、打招呼,影响和干扰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对机关单位及国家公职人员违反税法的行为,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当事人依法限期纳税;机关单位及国家公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仍不缴纳的,县税收征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县税收征管工作领导小组报送有关资料;县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组织力量核查,查明属实的,对相关单位及当事人给予相应的处理,并通知财政部门及所在单位在发放工资和兑现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时予以扣缴。
五、切实强化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齐抓共管。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加强税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转变观念,凝聚共识,切实克服畏难情绪,认真落实《岚皋县税收征收保障办法》所赋予的责任,加强联系,相互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狠抓落实,务求实效。县税收征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大胆创新,扎实开展征管工作。做好“两项”税收政策的宣传,加强对征收工作的推进及监督检查,对不缴、少缴税款及骗税、抗税行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各镇、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日常协管工作,全力支持征管部门,扎实推进“两项”税收征管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确保各项工作措施扎实有效,落到实处。
(三)规范执法,防范风险。税务机关要加强税收执法的规范管理,优化纳税服务,防范执法风险。县税收征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镇要加强对税务干部及工作队员的日常管理和法制教育,强化考核和监督,确保税务干部及工作队员在“两项”税收征管过程中依法办事,廉洁办税。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