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征收县城兴隆街片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房屋的决定 | ||
索引号 | AB-dzjgxzfb--xzfwj-2017-0563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岚政字〔2017〕31号 | 成文日期: | 2017年05月31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7-06-01 17:52 |
为完善县城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县城品位,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实施县城兴隆街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中省市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规定,县政府决定对县城兴隆街片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
一、项目名称
岚皋县兴隆街片区棚户区综合改造工程。
二、征收范围
县城兴隆街片区棚户区改造涉及水利局、交通局、扶贫局、蚕技中心、原征稽所、县建司6个单位的办公用房、职工集资建房10幢以及3户居民自建房;拆迁安置140余户,拆迁房屋面积约为2.4万平方米,其中:国有资产房屋约0.89万平方米,集资建房约1.5万平方米,居民自建房约700平方米。上述范围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征收部门
岚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
岚皋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五、征收补偿方案
详见《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岚皋县兴隆街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岚政办发〔2017〕79号)。
六、征收时间
自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
七、相关要求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征收范围内的居民住户及单位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含装饰装修);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房屋抵押关系。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安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岚皋县兴隆街片区房屋征收范围图
岚皋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31日
附件
岚皋县兴隆街片区房屋征收范围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