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11-01 15:15来源:

岚皋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 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 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县人民政府对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县民政局为全县临时救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县财政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和审计工作。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临时救助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临时救助的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救急救难、及时有效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与其他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第二章 临时救助对象及范围

第五条 对象范围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临时救助程序

第六条 申请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社区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镇人民政府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

(二)主动发现受理。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及社区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镇人民政府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七条 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户口簿、身份证等有关证件;

(三)家庭经济状况及造成困难的相关证明。

第八条 审核审批(一)一般程序。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张榜公示。

(二)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第九条 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第四章 临时救助标准

第十条 综合救助对象引发临时生活困难的原因、困难程度、困难种类等因素,坚持分类救助,合理确定救助的标准和方式。救助金额在3000 元以下的,由镇政府直接审批救助,报县民政局备案。

(一)困难程度较小、有自救能力的,一次性给予500 元—1000 元临时救助;

(二)困难程度大、无自救能力的,一次性给予1000 元—2000 元临时救助;

(三)因突发性灾难导致家庭生活不能维持的,一次性给予2000 元—3000 元临时救助。

第十一条 对于因病、因灾等原因造成特别困难的家庭,实施特殊救助。特殊救助由县民政局核实提出救助意见,县政府相关领导审批,救助金额每户每年一般不超过10000 元。

第五章 临时救助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

(一)县级财政预算;

(二)省、市补助;

(三)城乡低保结余资金调剂;

(四)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提供的资金援助;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资金纳入社会救助专项资金管理,专款专用,结转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县民政局要做好政策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审计和监督。镇人民政府要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健全档案(一户一档)。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私分临时救助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救助管理工作人员对救助申请对象不认真履行核查职责或优亲厚友造成错助的,按相关规定严肃追责。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救助申请对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停止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并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 年10 月23 日起实施至2020 年10 月22 日废止。原《岚皋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岚政办发﹝2010﹞154 号)自2015 年10 月23 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