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中省市县党委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切实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力度,确保全县燃煤质量监督管理到位,更好地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岚皋县燃煤市场突出环境的问题整改工作方案》要求,切实改善岚皋燃煤质量及市场环境的现状,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坚持以党的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中省市县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城市用煤(DB61/T283-2016)》和《洁净蜂窝煤(DB61/T284-2007)》标准,进一步加强全县煤质管控,规范民用燃煤市场经营秩序,引导煤炭经营企业和消费者生产、使用洁净燃煤,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努力让岚皋的山更绿、水更清、天更蓝,不断增强全县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改善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加强燃煤生产加工经营市场监管
(一)加强燃煤生产监管。各镇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燃煤生产企业使标准的管理,督促各燃煤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燃煤标准组织生产,所生产的燃煤必须经出厂检验或委托检验,符合国家或省市地方标准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二)加强燃煤加工生产管理。凡本县燃煤加工单位(蜂窝煤厂),采购原料煤时应向供货单位索要并查验所购原料的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详细记录原料供货单位、质量状况、进货数量等信息。自行检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产品质检机构对购入的每批次原料煤进行取样检验,检验符合有关要求后方可投入生产,进货验收记录应保存3年以上。
(三)加强燃煤经营监督管理。燃煤经营、销售单位进货时,应向供货单位索要并查验所购燃煤符合国家或省市地方标准的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详细记录原料供货单位、质量状况、进货数量等信息。自行检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产品质检机构对购入的每批次原料煤进行取样检验,检验符合有关要求后方可投入生产,进货验收记录应保存3年以上。
三、切实加强燃煤质量管理
(一)强化燃煤质量市场监管力度。按照燃煤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所有燃煤生产、加工、销售单位,必须实行生产、加工、经营备案制度、采购验证验收制度、销售登记制度,对于未按《实施方案》规定要求执行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警示及行政处罚。
(二)加强燃煤市场环境保护监管。为切实加强燃煤质量安全监管,所有燃煤生产、加工、经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生产、加工、经营环境条件,必须符合城市环保相关规定,并取得环保部门的环评报告,方可运营。
(三)规范燃煤经营管理。采购和销售燃煤时应签订合同,约定燃煤质量应符合我市地方标准或生产加工煤制品所用原料的要求。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的,使用单位不得使用,并应按照合同约定予以退货。
(四)建立消费争议解决机制。经核实已出厂销售的燃煤不符合地方标准的,应停止销售、主动召回,并为用户更换符合标准的燃煤;给用户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四、加强燃煤经营公示和城区禁限使用煤管理
(一)建立公示制度。全县各燃煤生产经营场所要在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明示生产、销售的燃煤质量信息及本单位售后服务电话和市场监管部2512315投诉举报电话。凡对举报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本省市地方标准燃煤违法行为者,经查证属实的,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落实燃煤质量责任。加强燃煤生产、经营的制度监管,引导和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切实加强燃煤质量监管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社会共治模式。
(三)城区禁煤、限煤区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省市县要求。确保城区减少大气污染,城区实行禁煤。一是禁运。对城区重点用煤单位运煤车辆实行燃煤运输通行证核发制度。用煤企业到县交警部门申请,县交警部门结合发展改革、经贸和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予以办理运煤车辆进城通行证,除持有通行证的过境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不得在城区范围内运输散煤,违者由县交警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二是禁储。除重点用煤单位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区范围内储存、囤积燃煤,现有储煤点燃煤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清理清场。三是禁售。全面取缔城区内所有散煤经销场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销售散煤。四是禁燃。城区内所有散煤用户(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户日常炊事、取暖等活动禁止使用燃煤。全部采用电、天然气和清洁能源替代,引导餐饮服务单位和食品加工小作坊逐步取消燃煤使用。五是强化监督。县市场监管局设置2512315举报电话,欢迎广大市民群众举报违规经营、销售、采购、囤积、使用、运输燃煤等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