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岚皋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4-19 16:11来源: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岚皋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AB-dzjgxzfb--zfbwj-2018-0838 公开目录: 县政府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岚政办发〔2018〕25号 成文日期: 2018年04月17日
有效性 已失效 公开日期: 2018-04-19 16:11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岚皋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2018年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417

岚皋县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加快职能转变,提升行政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410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权责明确、公开透明,严格控制、空编优先,保证急需、竞争择优,合同管理、协议取酬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以下简称购买主体):纳入全县机构编制管理序列、经费由财政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

第五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进行了登记注册,具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能力的社会组织、民办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购买内容

第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服务、残疾人服务、优抚安置、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运输、三农服务、环境治理、城市维护等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性服务。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扶贫济困、防灾减灾、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资质资格和水平测试管理、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制定、行业投诉处理、行业信用管理等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性服务。科研和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政府辅助性服务。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中省市安排的阶段性、全局性重点工作并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第七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及司法审判、行政决策、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政强制等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组织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组织购买。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八条 县政府成立政府购买服务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法制办)、县监委、县财政局、县编委办、县人社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政府购买服务相关事宜,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财政局局长兼任。

(一)县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审核并公布本级政府年度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项目,监督、指导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安排、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县编委办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进行职责界定和编制核查;

(三)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县人社局负责承接主体在劳务用工方面的监管和指导,提出用工具体意见;

(五)县发改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政府投资计划,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计划。负责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价格认定、成本调查工作;

(六)县民政局负责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与管理。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

(七)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公司、企业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资质认定和管理。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

(八)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行审计,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

(九)县监委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

(十)购买主体负责提出项目采购需求、准入条件和评价标准,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信息,督促承接主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服务并实施全程跟踪监管、履约检查和考核验收。

第五章 购买程序

第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计划申报。购买主体根据承担的职能和工作需求,填报《岚皋县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审批表》,并结合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每年3月底前向县政府购买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提出申请。

(二)计划审批。县政府购买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集中受理后,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报县政府购买服务领导小组审批。

(三)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经批准后,购买主体要按照《采购法》的规定,向社会公开信息,选择承接主体。对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后,可以采取委托、承包、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方式选择承接主体。

(四)签订合同。购买主体要及时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数量、质量、价格、绩效目标、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将合同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和人社局备案。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条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既要禁止将本应由自身承担的职责转嫁给社会力量承担,产生“养懒人”现象,也要避免将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大包大揽,增加财政支出压力。严格控制购买规模,超编单位原则上不得申请向社会购买服务。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根据合同约定、项目实施进度、绩效评价等情况,统筹安排拨付。

第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采取协议的办法确定,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聘用人员工资不得低于省上确定的我县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聘用人员与承接主体建立劳动关系,在合同期内由承接主体为其办理参保手续,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从聘用人员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 购买主体负责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对不服从安排,不胜任工作,违反工作纪律和考核不合格的聘用人员,要按照合同相关条款及时退回承接主体。

第七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购买服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