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60号)要求,我县对2010年制订的《岚皋县征地统一年产值平均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了更新,成果已通过省、市验收,经岚皋县人民政府2018年第12次常务会议审定,现予以公布实施。
一、《岚皋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补偿标准》(见附表)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0年4月制定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同时废止。
二、本次岚皋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按照区域内征收耕地上的主要农作物产值、收益测算的,其他土地补偿标准依据相关法规,按照同区域耕地补偿标准参照执行。征地补偿标准》是综合补偿标准,是征收补偿集体土地的重要参考依据,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
三、中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设项目,其征地补偿标准以新公布的标准为基础,按照省政府另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要按照同地同价、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针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问题,相关部门要制定工作预案,妥善做好新老标准衔接工作,确保平稳过渡。
五、县检察、国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林科、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工作的指导,做好有关政策和技术问题的宣传解释工作,对报批的建设用地要严格把关,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附件:1.岚皋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2.岚皋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
3.岚皋县行政区对比表
岚皋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