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岚皋县取缔三轮拐的、残疾车、电动车的补偿办法 | ||
索引号 | AB-dzjgxjjdd--zfwj-2019-0024 | 公开目录: | 县政府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岚公交字〔2019〕104号 | 成文日期: | 2019年09月27日 |
有效性 | 废止 | 公开日期: | 2019-09-30 09:59 |
为加强城市交通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塑造良好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营造文明和谐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县委县政府印发关于《岚皋县三轮拐的、残疾车、电动车道路交通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精神,依据《陕西省中金司法鉴定中心综合评估标准》特制定本补偿办法。
一、补偿对象
1、已登记上户的营运三轮车。
2、已在县残联登记编号的残疾车。
3、2019年4月15日新标准实施前已经在用的且能够提供购车税务发票、车辆合格证的超标电动车,原则上不予补偿,让其过渡办理临时号牌。若本人自愿上交,可适当给予补偿。
二、补偿标准
1、已登记上户的营运车辆使用年限按10年,非营运车辆使用年限按12年计算,车辆购置时间以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或购车发票日期为准。
2、车辆使用未满10年或12年的按照补偿计算方法进行平均折抵补偿,即:
补偿金额=(车辆购置价÷使用年限)×(使用年限-已使年限)。
3、新标准实施前已经在用的且能够提供购车税务发票、车辆合格证的超标电动车,若本人自愿上交,可适当给予补偿,其标准:四轮电动车3600元/辆,三轮电动车2800元/辆。
4、凡符合补偿对象的车主,在规定时限内主动上交车辆并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政府可视情形给予每辆车不超过一千元的奖励。凡超出规定补偿时限的,一律不予补偿。
5、残疾车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不符合补偿对象
1、已达到强制报废期限的车辆。
2、手续不齐全。
3、2019年4月15日新标准实施前购买且不能提供购车税务发票、车辆合格证的超标电动车。
四、强制报废
1、营运车辆使用年限已满10年、非营运车辆使用年限已满12年或超标电动车,一律强制报废。
2、2019年4月15日新标准实施前购买且不能提供购车税务发票、车辆合格证的超标电动车。
3、2019年4月15日新标准实施后购买的无法办理上户手续的所有电动车。
五、补偿流程
1、车主自愿申请退出三轮车(含残疾人拐的)运营市场的,需提交书面申请,携带本人身份证、驾驶证、户口本、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书、购车发票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回收办公室(城区中队)办理登记手续。回收办公室经审核无误后为其出具补偿回执单。
2、车主对上述补偿标准存在异议的,可向第三方陕西省中金司法鉴定中心申请评估鉴定,根据车辆评估鉴定结果,车主无异议,政府予以补偿。
3、新标准实施前购买的电动车有合格证无税务发票且无法过渡临时号牌的,可参照补偿标准第三条给予适当补助。
岚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岚皋县财政局
岚皋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9月27日
解读链接:http://www.langao.gov.cn/Content-17091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