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司法局关于《岚皋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 审查规定(试行)》《岚皋县行政规范性文件 后评估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7-22 15:49来源:

为了更好地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示范县创建工作有序推进,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岚皋县司法局起草了《岚皋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规定(试行)》《岚皋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两个办法”)。

一、制定“两个办法”的必要性

一是为了更好地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示范县创建工作有序推进;二是确保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颁布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建议审查工作有规可依;三是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可以依规开展。

二、制定依据

岚皋县司法局在借鉴原县政府法制办制定的相关制度的基础上,主要制定依据是《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长令216号)。

三、制定过程

在调研论证过程中,由县法治政府示范县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示范县创建指标体系梳理确定的议题,再由创建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近三年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印发、备案、执行等情况进行分析研究,起草了讨论稿,后由县司法局法治事务综合管理股干部结合近两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际,进行了三轮修改,再经司法局分管领导进行了两次修改,才确定《岚皋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规定(试行)》《岚皋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在岚皋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15天(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15日),征求意见结束,没有收到任何反馈和建议、意见。

因为“两个办法”基本上不涉及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主要是对行政单位已经制定颁布后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建议审查和后评估,制定过程中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风险评估。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局法治事务综合管理股形成了《岚皋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规定(试行)》《岚皋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试行)》(提请审议稿)加上《“两个办法”的起草说明》一并送局办公室走程序,局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后,分管领导安排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两个办法”进行了合法性审核。

在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后,最后由局办公室提请局领导班子会议对《岚皋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规定(试行)》《岚皋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试行)》(审议稿)进行了讨论和集体审议,通过后决定按程序印发。

四、主要内容

《岚皋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规定(试行)》一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审查建议主体、审查原则、审查建议的情形、审查建议书、制定机关受理程序、研究处理、答复期限、规定生效日期和有效期等。

规定的亮点特别明显的主要有两个:

一是在第五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可以提出审查建议:

(一)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

(二)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

(四)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五)违反制定程序的;

(六)其他违法情形。

可以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建议的范围扩大了,包括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制定内容等各方面。

二是第十二条规定制定机关一般应当自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审查建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书面答复建议人。

处理答复的时间比原来规定的60日大大缩短了,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要求明显提高了。

《岚皋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试行)》一共十九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后评估的定义和对象、后评估的主体、遵循原则、后评估的标准、方法、步骤、后评估报告及处理方式、生效日期和有效期等。

办法的亮点主要集中在第七条即后评估标准,明确了合法性标准、合理性标准、协调性标准、可操作性标准、规范性标准、实效性标准六条具体标准,便于实践操作。

第七条  制定机关应当根据以下标准,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度措施、贯彻情况、实施效果等内容进行评估:

(一)合法性标准,即各项规定是否与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相一致。

(二)合理性标准,即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具体制度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是否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

(三)协调性标准,即同位阶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冲突,规定的制度是否互相衔接,要求建立的配套制度是否完备。

(四)可操作性标准,即具体制度能否有针对性地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关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规定程序是否易于操作。

(五)规范性标准,即文件制定技术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表述是否准确。

(六)实效性标准,即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的制定目的。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是这“两个办法”都是注重解决的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颁布后的问题,也就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已经公开发布并实施后的事,因为在制定发布前的程序,现在已经有《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安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作为依据,对起草制定、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都有了明确的规定。

二是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开”工作要求越来越严格,一方面不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上的单位不得制定和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另一方面没有经过“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原文链接:http://www.langao.gov.cn/Content-21407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