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岚皋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20 09:13来源: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岚皋分局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省市驻岚各单位:

生态环境部修订印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 严格把握环评管理范围

    《名录》中涉及的项目类别共55大类173小类,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分别组织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擅自改变环评类别。

    “名录之外不环评”,《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请各相关部门做好衔接,参照“不纳入环评管理项目类别名单(附件1)”,不再将有关行业的环评审批或备案文件做为审批条件。

    二、严格执行环评分级审批

    根据《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的通知》(安环发〔2019〕70号)文件要求: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辐射类等项目;委托岚皋分局负责审批“飞地经济”园区和非辐射类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附件2)。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审批权限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压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一)按照《陕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各镇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要求,切实履行本辖区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职能,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二)项目建设单位是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及其法人违法行为记入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属国家公职人员的,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经审批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建成后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产使用。

    属于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采用网上备案方式(网址:http://113.140.66.230:4680/REG/),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完成备案。

    (三)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环境管理规定,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措施,有效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不纳入环评管理的建设项目,仍应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依法接受环境监管。

    不纳入环评管理但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需按照排污许可制度的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四)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项目纳入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

    四、强化项目环评服务

  1. 岚皋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分局窗口统一受理建设项目环评报批要件(包括环评申请、环境影响报告表一式两份及电子版),接受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咨询,联系电话09152523180。

  2. 岚皋县环评服务QQ群(群号:375772272),提供环评管理、政策等咨询服务。

  3. 建设单位可登陆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网址:http://114.251.10.92:8080/XYPT/unit/list),择优选择信用良好、技术能力强的环评单位。

  4. 全国环评技术评估服务咨询平台(网址:http://iconsult-eia.china-eia.com/login),提供环评技术评估资料库、问题检索及远程指导、小微企业专区咨询等服务。

     

    附件:1.不纳入环评管理项目类别名单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岚皋分局

                  2021年2月19日

    附件1

     

    不纳入环评管理项目类别名单

    (常见类别、不包括所有)



规模化以下畜牧业(折算猪存栏300头以下,不含本数);酒的制造中单纯勾兑;河道采砂;蛋品加工;城市天然气供应工程;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金属制品制造;污染场地治理修复;餐饮、娱乐、洗浴场所;不需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宾馆饭店及医疗机构衣物集中洗涤、餐具集中清洗消毒;农业垦殖;普通仓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学校、福利院、养老院;家庭作坊和商铺门店;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批发和零售市场;不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清洗的洗车场;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房地产开发、商业综合体、宾馆、酒店、办公用房和标准厂房;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公交枢纽、长途客运站、大型停车场;城市公园、植物园,村庄公园;等级公路中维护、生命救援、应急保通工程以及国防交通保障项目,改扩建四级公路等;城市道路中道路维护,支路、人行天桥建设等;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环境敏感区”定义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条。




附件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摘自安环发〔2019〕70号文件)


一、安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

(一)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电镀,浓缩果汁,

酿造,印染,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


  1. 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Ⅱ类射线装置退役项目;110kv 输变电工程。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除《生

    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 年本)》

    和《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18 年本)》以外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四)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

    (五)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项目。

    (六)除中、省环保部门明确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外,

    涉及“飞地经济”园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七)其他法律法规(如《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中明确要求由市级审批的项目。


二、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岚皋分局负责审批:


  1. 非辐射类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省厅下放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除外)。

    (二)除中、省环保部门明确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外,

    涉及“飞地经济”园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按照《中共安康市委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飞地经济”发展的意见》安发〔2018〕8 号规定,由“飞出地”分局负责建设项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