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烟草局关于《岚皋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4-28 11:36来源:岚皋县烟草局

现就《岚皋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做如下解读:

一、修订的背景

按照国家“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为了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合理优化卷烟零售资源配置,保障烟草制品经营户合法权益,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和卷烟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好国家烟草专卖制度。岚皋县烟草局从工作实际出发,对原规定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重新进行了修订。

二、重新修定的意义

(一)现运行的合理布局规定从2017年5月5日开始实施的,4年来对优化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由于我县社会经济和城镇建设快速发展,老城区改造和新城区建设都发生了变化,加上道路新增扩建等因素,原规定已不适应当前我县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需要,证件管理与市场需求呈现出不平衡的问题,急需进行重新修订完善。

(二)适应审批改革的需要。近年来,国务院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严格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放宽市场主体准入门槛,强调抓好后续监管。原规定存在与当前国务院简政放权要求整合不够深入的情形,需要在原基础上修订完善新规范性文件,以达到符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放管服”的新要求。

(三)依法配置有限市场资源的需要。国家对烟草制品采取“寓禁于征”的高税赋政策,对卷烟产、销量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全面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卷烟零售业已成为有限的市场资源。目前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逐步趋于稳定饱和,而申请从事卷烟零售业务人员逐年增加,为保证各方权益,需要对卷烟零售市场这一有限资源从行政许可环节加以科学合理调控,既防止规模失衡,又适度满足个性需要,本规定修订势在必行。

三、修订的过程

因《规定》(草案)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及广大卷烟零售户、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广大卷烟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的规定,我局特举行听证会,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或建议。我局于3月18日在岚皋县烟草局大屏幕、岚皋县小河口对举行听证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公告,并于正式3月30日召开了听证会,吸纳意见后进行进一步的修订,并在4月11日县局行政办公会上审核通过。

四、目前我县辖区基本情况和持证零售户分布

我县辖12个镇125个行政村,总人口17.2万。现有持证卷烟零售户 738户,占总人口的千分之四点三。我局本着基本保持现有卷烟零售户数量,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适度增加零售户数量的原则,按照我县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稳步推进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工作。

五、《岚皋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的法律依据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对烟草专卖行政机关的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对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设定了四项基本条件,“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是其中之一;国务院法制部门、国家烟草专卖局法规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释义)》以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都明确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合理布局“应当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因此,县烟草专卖局依法享有对规定制定的权限。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要求。

首先,本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对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四个条件中“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要求”条件的细化,并未增设新的行政许可事项,也未增加新的行政许可条件,实体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

其次,规定的修订是在对全县卷烟零售市场现状反复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的,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程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

四、对卷烟零售户和消费进行问卷调查情况

我局在制定规定草案的同时,为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制作了《卷烟零售户合理化布局调查问卷》和《卷烟消费者合理化布局调查问卷》,面向卷烟零售户和卷烟消费者,通过随机选取的办法,对150户卷烟零售户和50名卷烟消费者进行了问卷调查,我局对两份问卷调查的结果进行了分析,在对规定草案的多次修改过程中,认真考虑、吸收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保证了规定草案一方面贯彻国家有关烟草专卖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体现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做到合法合理,具有广泛的社会和群众基础。

五、主要条款解读

《岚皋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共四章二十二条。一是卷烟零售户要有计划地分布在县城、乡镇街道及农村,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烟草制品专卖专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二是卷烟零售户的分布要体现便民原则,方便消费;三是结合我县卷烟市场的实际情况,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卷烟零售户的数量进行调控,既要维护卷烟零售户的利益,又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本规定制定中,分别对县城城区、乡镇街道、新开发区、公路村道沿线、未列明的街道、村委会驻地、农村居民区等不同地域的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进行了规定,充分考虑不同地域、不同商圈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现状的前提下,从方便消费者购买和维护卷烟零售户合法利益两个层面出发,既要方便消费,又要符合法律规定。

对部分弱势群体、复转军人、军烈属、大型超市、商场、学校周围需搬迁的零售户等视情节可放宽或不受合理布局相关条件的限制。充分体现了对于残疾人、低保户等社会弱势群体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照顾,从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和因城市规定所引发的建筑拆迁等方面,充分彰显为民、便民的服务宗旨。

对各类中小学与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最小距离进行了规定,严格执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中小学校周围不予发放许可证”的规定。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乡镇街道中小学校与现有零售点之间的间距,部分街道及村部学校设置比较集中,为保障经营者与消费者利益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多方面因素,在规定修订中进行了细化。

六 修订删减说明

我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设定零售许可证准入条件,取消无直接法律依据的准入条件,把辖区办证总量、零售点经营资金、经营面积、店堂结构等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的要求条件进行了简化。


原文链接:http://www.langao.gov.cn/Content-22506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