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审计法》第二十二条、《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及《岚皋县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我局派出审计组于2020年12月17日至2021年1月28日,对石门镇标准化厂房(二期)建设项目进行了竣工结算审计。
一、工程基本情况
石门镇标准化厂房(二期)建设项目依据岚皋县发展和改革局岚发改农经【2019】524号文建设,概算总投资299.42万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261.72万元。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一层钢结构厂房,二层砖混结构附属用房,配套建设水电、亮化、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该项目由陕西华建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责设计,安康楷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监理,经邀请招标确定由陕西辉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合同承包价2415818.86元,工程于2019年11月开工,2020年1月竣工,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了初步验收,质量评定为合格。
二、工程结算审计结果
本次送审的石门镇标准化厂房(二期)建设项目,送审结算造价2687737.20元,审定结算工程造价2669056.44元,审减造价18680.76元。 本次审计仅是对工程造价的审定,工程价款支付应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及有关规定。
三、审计建议
(一)多计工程价款18680.76元
经审计,依据国家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审投发〔2010〕173号)第八条“……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工程造价审计质量,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之规定,建议对审计中查出的多计工程价款18680.76元在结算中予以扣减。
(二)未按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相关规定,建设单位石门镇人民政府在工程项目未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情况下即组织工程施工。建议你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项目建安工程费超合同造价10.48%
经审计,石门镇标准化厂房(二期)建设项目实际建安工程造价2669056.44元,经邀请招标确定的合同承包价为2415818.86元,项目建安工程费超合同造价253237.58元(10.48%),建议石门镇人民政府在今后的项目建设中加强管理,严格按照岚皋县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岚政发〔2020〕12号)第三十条规定履行项目变更审批手续。
(四)建议石门镇人民政府按照审计认定的工程造价搞好资金结算,结算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五)建议石门镇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编制好竣工财务决算,同时完善工程财务资料,整理档案。
岚皋县审计局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