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财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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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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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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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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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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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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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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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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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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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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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会计账簿、填写会计凭证、保管会计资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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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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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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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监督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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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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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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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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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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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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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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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监督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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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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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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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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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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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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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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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监督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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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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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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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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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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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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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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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监督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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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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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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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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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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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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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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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股、社保股、农业股、经建股、综合及采管股、会计监督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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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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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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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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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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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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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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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库股、综合及采管股、会计监督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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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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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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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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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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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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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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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股、社保股、农业股、经建股、综合及采管股、会计监督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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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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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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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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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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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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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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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及采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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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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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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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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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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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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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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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股、国库股、社保股、农业股、经建股、综合及采管股、会计监督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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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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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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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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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改变会计要素、财务会计报告,未按规定结账,清偿资产、核实债务,拒绝监督检查或不如实提供情况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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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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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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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监督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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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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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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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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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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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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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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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监督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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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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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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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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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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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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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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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及采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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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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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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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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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开标前泄露标底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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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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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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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及采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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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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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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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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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有关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或者伪造、变造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有关文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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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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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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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及采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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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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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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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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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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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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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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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及采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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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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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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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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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机构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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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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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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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及采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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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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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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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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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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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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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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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及采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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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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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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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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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机构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从事营利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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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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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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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及采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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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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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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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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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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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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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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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及采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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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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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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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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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未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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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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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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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及采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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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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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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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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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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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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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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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及采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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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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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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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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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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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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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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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及采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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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第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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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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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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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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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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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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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及采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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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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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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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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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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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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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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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及采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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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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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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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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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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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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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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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及采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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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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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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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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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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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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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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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及采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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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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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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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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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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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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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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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及采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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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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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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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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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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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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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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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及采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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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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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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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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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列支成本费用,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分配利润,处理国有资源,清偿职工债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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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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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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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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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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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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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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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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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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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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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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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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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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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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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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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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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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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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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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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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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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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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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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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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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监督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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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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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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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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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票据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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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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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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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及采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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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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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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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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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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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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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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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管及采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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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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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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