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县城镇规划区开展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4-10-11 09:32来源:县住建局
文件名称 关于在全县城镇规划区开展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索引号 zfbmlgxrmzfbgs/2014-0479 公开目录: 本县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岚政发〔2014〕18号 成文日期: 2014年10月08日
有效性 已失效 公开日期: 2014-10-11 09:32

为规范全县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秩序,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决定在全县城镇规划区内集中开展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治范围

县城规划区(包括城关镇、蔺河镇、四季镇部分村,范围为:东至蔺河库区大坝,西至四季镇头道桥,南至城关镇堰溪沟两岔河,北至城关镇水田村段家梁)及各镇集镇规划区范围内(集镇规划区所涵盖村组)。

二、清理整治内容

(一)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即: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

(三)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内容建设的。

(四)因违法建设被责令停建、拆除而不停止建设、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设工程。

(五)虽已经批准但未按规划要求建设的或已获批准满两年未开发利用造成土地闲置浪费的。

三、清理整治要求

(一)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由县国土局、住建局牵头,县国土局具体负责违法用地整治,县住建局具体负责违法建设整治,县法院、检察院、监察局、发改局、财政局、公安局、农业局等有关部门和各镇配合,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全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全面清理,坚决遏制蔓延势头,强化对土地和建设规划的管理。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必须立即停止。继续违法抢建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三)凡未经批准擅自占有、使用国有(集体)土地建设房屋、搭建临时建(构)筑物或改变土地用途的,当事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县国土局执法监察大队申报,接受处理。未在规定期内主动申报的,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四)凡未经批准擅自违法建设或违反规划超面积、超楼层建设或对原有房屋进行改造、加层的,当事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县住建局申报,接受处理。未在规定期内主动申报的,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五)凡在规定期内主动申报的,经审查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且不存在地质或质量安全隐患的,经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相应处罚后,予以补办相关手续。如当事人拒不执行相应处罚的,将按程序依法强制执行。对存在地质、质量安全隐患或严重影响规划实施的,依法予以拆除。

(六)对被认定的在建违法建筑,住建、房管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工商部门对拟作商业用途的违法建筑不予办理《营业执照》等。凡属违法建筑,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供水、供电开户手续和提供临时用电、供水;属私搭乱接水、电管网线路的,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及时查处。

(七)凡干扰、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甚至以暴力抗拒执法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参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或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提供方便的国家公务人员和村组(社区)干部,除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外,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专项整治行动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 0915-2521313(县监察局)

0915-2521579(县住建局)

0915-2526211(县国土局)

0915-2521312(县 法 院)

0915-2522278(县检察院)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岚皋县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