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令改正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12-02 10:44来源:岚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岚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令改正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岚皋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52231011241

负责人:周益春

注册营业场所: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城关镇四坪路

 

2021年11月5日,杨文涛等人向我局投诉反映岚皋县滔河镇同心村小沟口安置点统建房工程项目拖欠工资。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五条、《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等相关规定,我局依法进行了调查,向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岚皋分公司(以下简称宏远岚皋分公司)下发了《调查询问通知书》,2021年11月8日王加和以宏远岚皋分公司名义向我局提交了《关于滔河镇同心村统建房工程的情况说明》及四份附件,之后我局又通过询问被欠薪人员、询问宏远岚皋分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余周波、向王加和本人了解事实情况等多种方式进行了调查。

现已查明:2012年时任滔河镇同心村村委会主任方国仁计划投资开采同心村矿产,考虑到需要在规划矿区范围内征地拆迁,打算对30余户需要拆迁户进行搬迁,在同心村小沟口建设安置点,每户按两层约120平方米进行建设搬迁住房。2013年10月,宏远岚皋分公司与岚皋县滔河镇同心村村民委员会盖章签订“滔河镇同心村统建房工程承包合同”,由宏远岚皋分公司承建滔河镇同心村小沟口安置小区统建房,建设规模为30户住宅。宏远岚皋分公司在履行该合同时,由公司项目经理王加和组织劳动者杨文涛等人进行修建房屋,2014年5月房屋主体基本完工,在施工过程中克扣拖欠杨文涛等12人工资共计33173.00元情况属实。另查明,2014年7月18日从岚皋县滔河镇扶贫经济合作分社账户转到王加和账户91万元,2015年6月4日从岚皋县滔河镇财政所项目资金专户转到王加和账户5万元。宏远岚皋分公司于2001年10月17日注册成立,注册成立时负责人为余周波,2018年4月27日负责人变更为周益春,截至目前该公司注册登记经营状态为“开业”。

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岚人社监询字〔2021〕255号调查询问通知书、岚人社监询字〔2021〕256号调查询问通知书、岚人社监询字〔2021〕257号调查询问通知书、岚人社监询字〔2021〕258号通知书、关于滔河镇同心村统建房工程的情况说明及四份附件、滔河镇同心村统建房工程承包合同、王加和签字的“同心村安置点零工尾欠工资明细表”、同心村小沟口集中安置点建设现场会议备忘录、关于滔河镇同心村安置点有关遗留问题的调查情况汇报、岚皋县移民办关于滔河镇同心村安置点建设遗留问题的情况说明、宏远岚皋分公司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资料、向王加和核实了解欠薪金额真实情况的执法记录仪音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陕西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岚皋分公司作为领取营业执照具备营业资质的施工企业,2013年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修建滔河镇同心村小沟口安置点房屋项目,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工资清偿义务,拖欠杨文涛等人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现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限期足额支付所欠工资,限定你公司应2021126日前足额支付劳动者杨文涛等12人工33173.00元(被欠薪人员具体名单详见附件)并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我局备案

如不服本责令改正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岚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滔河镇同心村小沟口安置点统建房项目拖欠工资明细表

 

 

                      岚皋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1日

附件:

滔河镇同心村小沟口安置点统建房项目拖欠工资明细表

欠薪金额(单位/元)

1

杨文涛

400.00

 

2

王正六

3525.00

 

3

姚大军

975.00

 

4

钟吉堂

1860.00

 

5

单福贵

9795.00

 

6

姚传运

2270.00

 

7

黄大志

1100.00

 

8

杨兴俭

3990.00

 

9

熊泽满

1155.00

 

10

张富祥

500.00

 

11

李吉俭

2670.00

 

12

杨兴田

4933.00

 

合计

3317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