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督查办法(暂行)》共10条,涉及的内容主要为:
第一条为《办法》出台的目的和依据。出台的目的为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和《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督查的原则和要求。原则为坚持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实事求是、依法行政;要求要对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中确定的部门职责和工作任务开展督查。
第三条明确了督查工作的执行机关,即县乡村振兴局。
第四条明确了督查的类型,包括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综合督查每年开展两次,分别在5月、11月进行;专项督查,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报请批准的前提下不定期开展。
第五条明确了督查的方式,即主要采取要求督查对象自查、说明情况,督查组开展实地调查,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暗访回访等10种方式。
第六条明确了督查的范围和内容,范围为承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县级相关责任部门和各镇、村、户。内容主要包括贯彻落实中省市县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两不愁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政策落实情况;产业、就业、生态和兜底保障等稳定增收政策落实情况;易地搬迁后续扶持、防返贫预警监测帮扶、乡村建设推进情况等6方面。
第七条明确了督查程序,即综合督查分制定方案、自查背书、实地督查、现场反馈、报告情况、问题整改6部分组成;专项督查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双随机”或“四不两直”等灵活多样的督查方式适时安排。
第八条明确了督查结果运用,即督查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镇、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作为单位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评优树模的重要参考。对督查发现的问题线索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移交有关部门问责处理。
第九条明确要建议督查人才库,开展专业化督查。即督查人员主要从承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县级行业部门和各镇直接从事乡村振兴工作人员中选取。
第十条规定了督查人员工作纪律和责任。即督查人员对督查结果负直接责任,督查期间应当严格廉洁自律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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