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清单(2022 版)

发布时间:2022-07-28 09:37来源:岚皋县财政局

1.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

【享受主体】

小微企业和批发零售业等行业(含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2 年第 14 号公告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21 号)

2.提前退还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

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6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9 号)

3.加快实施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享受主体】

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6 月 30 日前集中退还。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5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7 号)

4.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快递收派服务企业

【优惠内容】

2022 年 5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8 号)

5.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政策

【享受主体】

购置乘用车的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对购置日期在 2022 年 6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 30 万元的 2.0 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20 号)

6.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

【享受主体】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等 5 个特困行业及 17 个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 2022 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 1 年。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 号)

7.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享受主体】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等 5 个特困行业及农副食品加工业等 17 个扩围行业

【优惠内容】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 2022年底,缓缴 2022 年 4 月至 2023 年 3 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

【政策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 号)、《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陕人社发〔2022〕18 号)

8.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

【享受主体】

一类、二类出口企业

【优惠内容】

2022 年 6 月 20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税务部门办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3 个工作日内。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劳函〔2022〕83 号)

9.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

【享受主体】

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含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房屋业主给承租人减免房屋租金 1 个月(含)以上,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可向财税部门申请减免一个季度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此类推,最多不超过 3 个季度。

【政策依据】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税〔202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