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9月25日20时25分许,郑某文实施饮酒后(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49MG/100ML)驾驶陕GJS***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岚皋县平溪河往县城四坪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岚皋县城神田路看守所门前时,被岚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货。
郑某文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对郑某文的违法行为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驾驶记12分,并处罚款1000元。(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