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民政局 关于征求《岚皋县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0-14 15:46来源:岚皋县民政局

为规范管理公益性公墓,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结合我县实际,拟定了《岚皋县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114日,公众可通过来电及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

      

附件:岚皋县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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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城关镇神田路168号

                              

 

 岚皋县民政局

                               2022年10月14日


附件

岚皋县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公益性公墓,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殡葬管理办法》和《关于切实加强公墓管理意见》、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公益性公墓的管理。

第三条  县民政局是本县公益性公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县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和管理。负责本区域内丧葬风俗习惯的引导,指导城乡居民在公墓区域内有序安葬。

第四条  公墓选址应当选择建立在荒山、荒坡或者不宜耕种的瘠地上。

第五条  县城建成区内的所有居民,禁止在公墓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和骨灰、建造坟墓。少数民族可在民族公墓安葬。

第六条  公墓墓穴及骨灰存放格位设施不得提前预售、转售和炒买炒卖。公墓管理单位应当凭医院、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出售墓穴位,并向认购墓穴位者签订安葬协议书和发放墓地使用证。墓穴位和骨灰格位的使用权不得自行转让。

第七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埋葬骨灰的单穴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双穴墓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单穴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穴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墓碑采用灰黑色,尺寸按要求统一订制。

第八条  严格限制公墓穴位和骨灰格位使用年限,墓穴和骨灰格位的使用时间为20年,期限届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公墓单位办理续用手续。公墓单位必须提前30天公告已到服务年限的墓位,能查找到墓主的,应书面告知墓主,墓位购买者(墓主)继续使用或自愿迁走的应办理相关手续:已无主或未按期办理手续的,必须在服务年限到期后保留30天,再无人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无主墓位,由公墓单位作好登记手续后清除该墓位。

第九条  公益性公墓要设立管理组织,完善规章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日常的维护和管理。每年可按墓穴和格位收取管理费,用于墓穴位和格位维护和管理。购买者连续3年不交纳管理费的,可按无主墓穴或格位处理。

第十条  凡安葬在公益性公墓内的遗体和骨灰,丧户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穴位或骨灰格位费、护墓管理费等费用,建墓工料费、墓碑制作费等其它费用按合同约定收取,未经丧户同意,不得强行提供其它服务和收费。公墓各项收费标准以县发改物价部门核定为准,民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市场建材、人工、绿化、管理等成本 ,实行明码标价合理收费,不得任意提高收费标准。民政、发改部门一般每三年商定一次基本指导价。

第十一条  公益性公墓应对当地特殊群体给予适当优惠, 城市 、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具体标准由民政局商县发改物价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订。

第十二条  公益性公墓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牟利。严禁在墓区修建宗族墓地。严禁建造大墓、豪华墓、高档墓以及照壁墙、围挡和地面硬化等附属物。严禁炒买炒卖墓穴。

第十三条  公益性公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转让或买卖。

第十四条  进入公墓内要爱护树木、谁损坏谁赔偿、严禁移栽树木、爱护公共设施、服从管理。

第十五条  破除陈规陋习、倡导文明新风,严禁风水先生到公墓区内,为丧属挑选墓穴、干扰正常管理秩序。遗体、骨灰安葬不准随意调整墓穴方向、必须做到规范、整齐、统一。

第十六条  对未办理墓地用地审批手续,私自进入公墓区内进行安葬者,进行纠正,立即补办手续;不听劝阻的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对社会闲散人员在公墓区域内无理取闹、阻碍、刁难正常安葬秩序、扰乱工作人员正常管理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法律、法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禁止在公墓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遗物。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