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项目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11 15:43来源:岚皋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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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康市农业机械化与农村经营工作站关于印发2022年第二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农业生产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项目)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农机经发〔2022〕49号)、《安康市农业机械化与农村经营工作站关于拨付2022年第二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农业生产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项目资金的通知》(安农机经发〔2022〕50号),现将2022年第二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项目计划60万元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加快项目建设。各项目单位要抓紧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实施单位、建设内容、监管措施、绩效目标等,务必于2022年10月15日前将项目实施方案经县农村经营工作站审核后报农业农村局备案。县农村经营工作站要加强服务指导,确保项目任务顺利完成。

二要加强项目管理。一要落实公示公告制度。各项目单位要按照事先公示、事后公告的要求,采取网站、村务公开等方式,在项目实施前要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和绩效目标等;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公示公告要拍照存档备查)。二要规范资金使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农业生产发展项目资金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培育,支持合作社、家庭农场改善设施设备,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资金使用,专款专用、专账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要强化绩效管理。各项目单位要按照报备的实施方案加快项目实施,务必于2022年10月25日前向县农村经营工作站提交验收申请。验收资料包括验收申请报告、项目计划文件、项目建设总结、项目公示照片(实施前、竣工后)、项目建设对比照片(建设前、建设中、竣工后的照片,必须是彩色的)、票据复印件、项目财务决算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含绩效自评表)等。县农村经营工作站于2022年10月30日前将项目验收资料报市农机农经站备案。

附件:2022年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项目计划表.docx


                        

岚皋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