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22 09:24来源:岚皋县财政局

一、 项目编号: SXHR-AK-22133Y

二、项目名称:南宫山镇省级镇域生活垃圾示范镇基础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幢3楼307室

被投诉人1:南宫山镇人民政府

地址:岚皋县南宫山镇

被投诉人2: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安康市高新区花园沟社区3号楼1903室

四、基本情况

2022年9月2日,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南宫山镇省级镇域生活垃圾示范镇基础设备采购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的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存在区间分,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中标前就设有售后服务机构不合理,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说明书,技术白皮书,官网截图,彩页”作为参数证明材料和评分证明材料不合理,增设投标人义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评审标准设置不明确,将未在采购需求中标明的“★参数”作为评审因素,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投诉事项5: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又设置价格扣除不符合法律规定。投诉事项6:招标文件设置的交付期过短,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涉嫌为特定供应商提供中标便利。投诉事项7:交付地点设置采购人指定地点不明确,存在可能隐形增加中标人运输成本的情况,影响潜在投标人准确响应采购需求。投诉事项8:招标文件中关于得分相同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原则及标准不合理,断章取义,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书面审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调查,现做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投诉事项1、事项2、事项3、事项6,经书面审查及专家对招标文件的论证,采购内容及要求中明确说明了采购标的技术要求、主要性能描述等基本要求,各评审因素指标已量化到相应区间;要求供应商在评审因素中做出响应售后服务承诺即可,并未要求供应商在中标前就设立售后服务机构,且完善的售后服务机构是对有供货、售后保障的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证明,属于采购人对该采购项目的合理要求; “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说明书,技术白皮书,官网截图,彩页”是产品技术参数、性能指标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重要依据,且未指向唯一;采购人的要求的交付期为合同签订后15个日历日,属于采购人对该采购项目正当合理要求。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所列举的情形,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排斥潜在的供应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三)项、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

2、投诉事项4、事项5、事项7、事项8,南宫山镇人民政府及陕西恒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已按照《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岚财采处(〔2022〕6号)的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修改,于2022年8月31日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发出了更正公告。且2022年9月1日开标后,投诉人未投标,项目合格投标人达到3家。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 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上述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人诉求,采购活动继续进行。


岚皋县财政局

202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