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岚皋分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2-11-21 16:32来源: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岚皋分局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岚皋分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内容

1

重点污染源环保执法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单位、重点排污单位。

1.检查企业环评审批、竣工验收、排污许可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执行情况;2.检查企业现有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生产现状以及主要生产设备的类型、规模,是否与环评一致,工艺、设备布局是否擅自变更而易导致环境污染或发生污染事故;3.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4.在线监控设施建设和联网运行情况;5.污染物排放量、方式、去向以及污染物种类、毒性、浓度情况;6.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整改落实情况;7.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2

危险废物规范管理环保执法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医疗废物产生单位。

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利用、转移等活动的进行检查。

3

辐射环境管理执法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

1.检查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变更、注销等;2. 按照规定对辐射安全状况进行评估;3. 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整改落实情况;4. 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4

对自然保护区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

监督检查各类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情况

5

对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1.落实《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情况;2.检查城镇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达标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