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鼓励和扶持民间资本兴办或运营养老机构,进一步促进我县养老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安政发〔2017〕6号)和安康市民政局、安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康市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民发〔2019〕55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岚皋县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实施办法》,进一步提高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
二、编制情况
为确保文件起草顺利开展,民政局成立了由分管副局长为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专班。商讨起草总体思路、文件条例、主要内容。初稿形成后,又组织财政局等单位对其进行了讨论修改,再通过公文平台发至各镇及相关单位征求意见,最后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并按程序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后,由民政局、财政局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涉及以下主要内容:
补贴对象: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在本县兴办,并在民政部门(许可)备案,符合相关条件的机构。政府投资兴建并委托社会力量经营管理的养老机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运营补贴。
补贴标准和资金来源:民办养老机构收住具有本县户籍,年满60周岁以上(含 60周岁)的老年人,且老年人一次性入住期限不低于30天,经第三方能力评估后,按照轻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中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300元、重度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400元的标准,减去市级补贴部分后予以补贴,补贴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
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一)资金补贴的申请。申请资助的民办养老机构分别在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向所在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本年度上半年和本年度下半年运营补贴,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补贴资金的审批。
1.各申请运营补贴的民办养老机构应于每月5日向县民政局提交上月入住老人档案资料,县民政局在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送县财政局备案。
2.民政和财政部门分别于6月25日、12月25日前对申请运营补贴的民办养老机构进行评审和实地勘察。对符合条件的,在12月底前由民政局商财政局根据本办法,给予资金兑现补助。
资金用途和监督管理:补贴资金仅限于设备添置、现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护理人员工资、护理人员的培训费用。
原文链接:https://www.langao.gov.cn/Content-24935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