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岚皋县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24 10:37来源:岚皋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岚皋县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zfbmlgxhzspfwj/2022-0027 公开目录: 县政府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岚行审发〔2022〕15号 成文日期: 2022年10月21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10-24 10:37

岚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岚皋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关于印发《岚皋县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的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岚皋县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22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岚皋县自然资源局              岚皋县农业农村局

                                              岚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岚皋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10月21日

 



岚皋县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村(居)民建房行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升城乡建设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意见》《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陕西省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意见》《陕西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陕西省住建厅、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安康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建设是指村(居)民为解决自身住房问题,新建、改扩建、重建住宅及附属设施或其他配套设施的建设行为。

第三条 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村(居)民建房的审批工作;县住建、交通、水利、环保、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乡村(居)民建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村(社区)、组负责辖区内申请人建房条件的审核(是否为本村[社区]常住户口及危房户、无房户等),协助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四条 按照县城总体规划和集镇总体规划界定的规划区域,综合考虑城镇规划区自然条件、土地、交通、人口等因素,划定禁建区、重点控制区、允许建设区。(中心城区分区详见附图)

第五条 县城禁止建设区:以县城总体规划、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要求进行划定,莲花山公园规划用地区域、G541国道两侧、高速路连接线两侧、县城黄家河坝吊桥至蔺河大桥岚河左岸,城北新区和龙爪子片区等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待开发区域,以及规划划定的其他绿化用地、水域、道路用地等不允许建房区域、自然灾害易发区域。禁建区内禁止村(居)民从事任何非农建设。因历史原因已建成的房屋,通过置换、征收等方式逐步退出。

集镇禁止建设区按照集镇总体规划禁止建设的区域进行控制。

第六条 县城重点控制区:老城区西二环和东二环规划道路与岚河围合的区域、肖家坝片区、高速连接线和北环线围合的罗景坪片区、柑竹坝片区。

重点控制区不再新增个人住宅用地。已取得土地审批手续或在已建成街区插空建房的,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审批建设;对符合条件的拆旧建新户严格按规划要求审批管理。因重点项目征迁,已签订安置协议的,按照现行规划要求进行审批建设。

第七条 允许建设区:在禁建区和重点控制区以外,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区域。在允许建设区建房的,根据县城和集镇、村庄规划区村(居)民建房实际,原则上按照统一定点、统一规划、统一风格、连片建设。

第八条 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区域的村(居)民建房纳入管理范围,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村民使用宅基地建房必须满足宅基地建房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符合一户一宅的原则。

(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村(居)民新增住宅用地申请:

(一)已有宅基地的,再次申请宅基地。

(二)申请住宅用地地址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

(三)将原有宅基地以出售、出租、赠与等形式转让或擅自改变用途的。

(四)城镇居民私下购买集体土地的。

(五)在地质灾害易发区或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不适宜建房区域申请建房的,以及未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结论进行工程治理或经治理验收不合格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第四章  土地管理

第十一条 村民建房必须坚持“一户一宅”,城镇规划区内新增宅基地、拆旧建新每户面积原则上不超过0.2亩;原宅基地面积超过0.2亩的,批准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2亩。因地形限制三面围合的地块,为避免土地浪费,可适当放大,最大不超过0.3亩。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上村(居)民房屋新建、拆旧建新,县自然资源局依据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选址意见核定规划条件后,办理土地和建设审批手续,规划条件按照审批规模(面积、层数)进行核定;土地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含400平方米)或建筑占地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的,县自然资源局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核定规划条件。

第十三条 村(居)民建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建房地址及房屋居住用途。

第十四条 因户籍农改非、接受继承房产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城镇居民,可对房屋维修加固,不进行重建审批。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已建成区域确需重建的房屋,在符合规划的情况下,由自然资源局报转国有土地,收取土地出让金后,按规划审批建设。

第十五条 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区域新建、重建房屋的,按照农村宅基地相关管理要求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第五章  规划管理

第十六条 城镇规划区内村(居)民新建、改扩建、重建房屋建设的规划控制。

(一)层数控制:重点控制区房屋层数不超过6层,具体根据规划道路宽度和周边建筑层数控制村(居)民建房层数;

县城规划区允许建设区建房层数原则上不超过3层;集镇规划区建房层数按照集镇规划要求,结合周边环境合理审批。

(二)面积控制:村(居)民建房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000平方米。

(三)建筑高度:建筑总高度是指由室外地坪到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村(居)民建房总高度原则上控制首层4米以下,标准层3.3米以下。建房地块临高低路,建筑层数以较宽道路为±0.000控制高度数。

第十七条 其他相关要求

(一)建筑红线控制:以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道路控制红线划定。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占用道路红线,原有的超出红线的建筑物、构筑物须拆除后方可进行新的建设。

建筑转角圆弧半径:道路交叉路口的房屋建筑转角应设置圆弧,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控制。

退让规划道路红线的土地面积,不计入产权面积。

(二)建筑退界:相邻关系有通风采光要求的,按照同等退让的原则预留通风采光通道;相邻建筑对通风采光无具体要求的,以相邻协议或建房公示结果为准。

(三)安全控制:不得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审批建房;涉及临河、沟建房的,须征询河道管理部门意见;涉及电力设施的须征询电力部门意见;临气象监测设施的,征询气象部门意见。

(四)附属设施配建管理:所有建筑必须在建筑占地范围内配建三格化粪池,具备条件的按雨污分流要求接入市政排水管网。

(五)建筑风格控制:个人建房应当统一建筑风格,以巴山文化的建筑风格为主:建筑色彩以青、灰、黄色调为主色调,屋顶采用坡屋顶盖瓦,统一60公分盖瓦饰面雨棚,80公分盖瓦饰面屋檐,颜色以片区统一规划审定。悬挑、飘窗不得超出用地红线,正立面不设置落水管和空调板,室外临街不设置台阶。县城北街、老东街由县住建局组织编制街区城市设计进行风貌控制;已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块按照规划实施。

(六)周边关系:个人建房应符合城市建设发展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有碍于城市景观风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个人房屋不予批准。提倡多户联建,配建地下停车位。

第十八条 严禁个人在屋顶加盖阳光房、钢结构雨棚。

第十九条 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区域的房屋,按照上述条款进行规划管理,层数控制在3层以内。

 

第六章  审批、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村民集体土地上的个人建房由各镇政府依据农村宅基地相关管理办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国有土地上的个人建房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建房申请人在申请建房批准手续前,应委托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具有建筑、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设计人员出具施工图。

第二十三条 建房申请人应委托具备资质的施工企业或具有相应技能、培训合格的建设工匠进行施工并签订施工协议(合同)书。

第二十四条 建房申请人是房屋建设的首要负责人,应在报建阶段签订房屋质量安全承诺书。设计和施工相关负责人应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并承担终身责任。

第二十五条 房屋开工后,规划监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划分,进行建设监管。

第二十六条 房屋竣工后,建房申请人应提请规划监管部门、镇人民政府组织竣工验收。房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取得土地使用批准手续、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均属违法建设。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按照工作职责,建立村(居)民建房检查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用地;规划监管部门负责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批准手续而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县公安局要加强县内户口迁移准入、落户、分户、立户等户籍管理,坚决杜绝非法和违规分户。对妨碍阻扰执法或支持、纵容违法违章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建房户提供虚假资料取得相应的建房行政审批手续(证件)的,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并应注销其相应证件。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为村(居)民建房办理相关手续。县级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村(社区)、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监管不力的,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3年,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至2025年10月31日废止。

 

附件:岚皋县中心城区村(居)民建房管理分区示意图

解读链接:https://www.langao.gov.cn/Content-24873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