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人民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1-09 09:14来源:县政府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岚皋县人民政府网站管理,确保网站健康、有序、高效、稳定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政府网站发展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陕西省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岚皋县人民政府网站是岚皋县人民政府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窗口,是各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各部门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府信息的总平台。

第三条 岚皋县人民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岚皋县人民政府网站,由县政府办主办,各镇、各部门协办。县政府办承担网站的建设规划、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各镇、各部门负责做好网站的内容保障等工作,遵守网站建设的相关要求和规范,并接受县政府办的指导。

第五条 各镇、各部门应将网站建设纳入各单位的重要工作,要确定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做到定岗、定责,切实做好日常管理和更新维护工作。

第六条 从事网站运行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一定的专业技术素质。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七条 县政府办根据《全国政府网站普查指标体系》等要求合理设置、调整网站栏目,各镇、各部门可根据相关规定或工作需要同县政府办对接在网站开设栏目或专题。

第八条 各镇、各部门按照本单位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和《岚皋县人民政府网站内容保障方案》要求,负责政府网站各栏目信息采集、报送、更新、维护。

第九条 上网发布的信息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和安全性,必须来源于合法的、正规的渠道。

第十条 网站发布信息应严格按照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办理,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审核程序:

(一)涉及全县重大政策、政策解读、政府公告、政府文件、领导讲话、政府会议、政务督查、调查研究等,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发布。县政府审定为予以公开的公文,在公文签发5个工作日内,公文起草部门要将需公开的公文和两种以上的政策解读材料同步在县政府网站公开发布。

(二)涉及全县或县级领导的重要活动信息,由相关政务主任审核同意后发布。

(三)各镇、各部门提供的信息,由本单位相关股室审核把关,经单位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审签同意后发布。

(四)从其他媒体、组织转载的信息,由县政府网站管理人员审核把关,经县政府网站分管领导审批发布。

(五)重大突发事件和敏感信息需要发布时,由县政府办公室主要领导审核后,报县政府领导审批发布。

第十一条 县政府网站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是否涉及秘密;

(二)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四)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五)是否有利于我县的宣传和发展;

(六)当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七)是否属于敏感性问题;

(八)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九)其他一些需要根据情况把握的信息。

第十二条 县政府网站应与政务新媒体做好信息转载衔接,利用政务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多渠道发布信息,为领导决策、公众办事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

第十三条 各镇、各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信息发布的及时、有效、安全,并要按照规定工作程序,及时认真办理网上投诉、举报、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安全维护

第十四条 县政府办建立专人读网制度,24小时值班,负责应急值守及日常巡检,监控网站各个栏目及专题,发现页面及信息出现的异常问题,要及时解决,保证网站24小时正常运行。如遇突发事件或自身技术无法解决的事件时,应第一时间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分管领导具体按程序及时有效处理好相关事件。

第十五条 各镇、各部门网站管理人员做好日常巡检工作,保证本单位维护栏目及时更新,加强已发布信息的监控和检测,防止不良信息在网上传播。

第十六条 各镇、各部门网站信息管理维护人员应增强密码保护意识,做好网站维护终端计算机的安全防护工作,及时更新杀毒软件的病毒库。妥善保管分配的管理密码,要做到专人专用,不得私自泄漏。不得在公共场所和互联网上泄露管理密码,防止出现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等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各镇、各部门确定专人负责网站管理工作,管理人员离职、调任、辞职时要做好交接,接收人员应及时修改账号信息。任何人未经单位授权不得随意发布信息或更改网站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密、泄密或不良信息传播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政府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