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续和优化实施六项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3-04-27 11:49来源:岚皋县财政局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

 

延续和优化实施六项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科技创新,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的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即: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 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将减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所得税政策,实施至2024年底。主要包括:(1)自2023年1 月 1 日至2024年12月31 日,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保持相关优惠政策的衔接协调。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2)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降至1%; (3)对月销售额10万元及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4)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分别实施5%、10%的增值税加计抵减。

三、 支持稳就业,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2024年底。

四、支持煤炭安全稳定供应, 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 日,继续对煤炭实施税率为零的进口暂定税率。

五、支持物流业健康发展,将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年底。即: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 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年底;主要包括:(1)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照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照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执行期限是从今年1月1日到2027年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