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岚皋县殡葬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3-03 11:30来源:岚皋县民政局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因2015年县政府办印发的《岚皋县殡葬管理办法》(岚政办发【2015】21号)已过文件有效期。为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结合我县实际,重新修订完善了《岚皋县殡葬管理办法》。起草过程中,县民政局先后召开了3次专题会议,商讨起草总体思路、文件条例、主要内容,初稿形成后,征求了各镇及县直相关单位意见,并在网站公开征求了意见,11月17日县政府分管领导再次召集相关部门对文稿进行讨论修改,提出修改意见完善后,经司法局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最终形成了《岚皋县殡葬管理办法》初稿。

二、政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加强公墓管理意见》《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政策法规。

三、主要内容及调整内容

本办法共五章三十四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殡葬活动管理、第三章公墓建设管理、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将原殡葬管理办法中的第八条“城区党政机关、事(企) 业单位、社区居委会、物业小区不得为丧主提供办理丧事方便”修改为“城区党政机关、事(企) 业单位、社区居委会、物业小区不得为丧主提供办理丧事的场地”。将原殡葬管理办法中的第二十一条“公益性公墓可通过市场化运作,按保本微利原则经营,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县物价局核定”修改为“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县民政部门运营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由所在镇人民政府、村(社区)进行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县发改局核定”。将原殡葬管理办法中的第二十二条“县镇公路主干道、河道两侧可视范围内”修改为“县、镇、省、国道公路主干道,高速、高铁直观坡面道路,河道两侧可视及水源地范围内”。在原殡葬管理办法中增加:“各镇根据村镇规划划定禁葬区域,城区由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城关镇人民政府划定禁葬区域”内容。


原文链接:https://www.langao.gov.cn/Content-25725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