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管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6-30 17:10来源:岚皋县住建局

全县广大燃气用户:

近年来,燃气事故频发,后果极为严重,教训极其深刻,严重冲击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为深刻汲取教训,切实保障用气安全,坚决防范燃气事故发生,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使用燃气的相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依据《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17905-2008)7.3.1之规定: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的判废起始日期为售出当日起。具体判废年限标准:(一)使用人工煤气的快速热水器、容积式热水器和采暖热水炉的判废年限应为 6 年;(二)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的快速热水器、容积式热水器和采暖热水炉的判废年限应为 8 年;(三)燃气灶具的判废年限应为 8 年;(四)燃气燃烧器具的判废年限有明示的,应以企业产品明示为准,但是不应低于以上的规定年限;(五)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燃气燃烧具的判废年限应为 10 年。当达到判废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继续使用会使其内部主要结构氧化、破损严重,容易引起漏气、燃烧不完全、一氧化碳超标等安全隐患。请广大用户对照《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17905-2008)国家强制判废标准,检查家中的燃气燃烧器具使用年限是否超过强制判废年限,已超过判废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立即更换,且必须由具有安装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安装,否则燃气经营企业不得供气。

二、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用户应购买合格的壁挂炉、热水器、灶具等燃气用具。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应当由有安装资质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进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完毕后,安装维修企业应当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检验人员应当向用户出具合格证书。未通气的管道燃气用户安装燃气燃烧器具后,还应当向燃气供应企业申请通气验收,通气验收合格后,方可通气使用。家庭用户的燃具和商业燃具均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燃气用户和安装维修企业不得私自安装、拆卸燃气设施、私接“三通”,否则燃气经营企业不得供气。

三、根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 有关要求,居民燃气用户应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且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气具判废年限,因一般燃气具判废年限为 8 年,而普通橡胶软管使用期限仅 18 个月,故要求居民燃气用户应使用定尺不锈钢波纹管,摒弃老旧橡胶软管,杜绝因软管老化、脱落、腐蚀、鼠咬等因素造成的燃气事故。

四、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有关要求,商业用户必须安装燃气报警切断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每年需对报警切断连锁装置进行检测,同时做好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及设备自查工作,建立相关自查台账;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生产责任人公示牌、燃气具安全操作规程、泄露应急措施及自查流程,确保设备正确使用。如发现燃气具相关设备损坏,燃气经营企业应督促商业用户及时维修或更换,对拒不整改的,应对其采取停气或限气措施。

五、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与供应燃气类别一致的燃气燃烧器具,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设备。商业用户、机关单位要建立安全台账,加大对操作维护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六、倡导燃气用户购买居民、商业燃气保险,最大程度保障因燃气事故引发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

七、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检查。

特此公告。



岚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