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关于公布全县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防火期的公告 | ||
索引号 | zfbmlgxrmzfbgs-GK-2023-1628 | 公开目录: | 本县规范性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岚政发﹝2020﹞8号 | 成文日期: | 2020年04月03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0-04-03 10:55 |
岚规〔2020〕006—县政府004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特确定我县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防火期,现予以公告。
一、森林防火区:全县所有森林、林地及距林地边缘3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全县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
二、森林防火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为全县森林防火期。每年2月1日至4月30日为全县森林防火戒严期。在森林防火期内,遇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气候以及冬春季节等火灾高发时段为全县森林高火险期。
三、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或管护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经营或管护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类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灭火器材等装备。
四、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依法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森林防火戒严期和森林高火险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产生活用火要严格管理。
五、违反本公告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请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自觉遵守,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岚皋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3日
解读链接:https://www.langao.gov.cn/Content-22236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