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 事 指 南
医疗保险领域
南宫山镇便民服务中心
二〇二二年事项名称 |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医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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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程序 |
受理-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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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1.具有安康市城乡居民户籍或取得安康市居住证,未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均可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的居民医保; 2.集中缴费期(例:2021年10月15日至2021年12月31日); 3.待遇享受期(例: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4.没有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需要参保的特殊人员,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参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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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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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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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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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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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收费,根据当年的缴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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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岚皋县南宫山镇便民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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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
陕西信合APP-首页-生活-社保缴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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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915-2718834 |
监督电话 |
0915-2522110 |
事项名称 |
城乡居民参保信息变更登记(医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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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程序 |
受理-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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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本辖区参保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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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身份证(复印件); 2.变更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关键信息需提供必要的辅助材料:①户口本②身份证信息变更说明(由当地派出所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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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交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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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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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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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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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岚皋县南宫山镇便民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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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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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915-2718834 |
监督电话 |
0915-2522110 |
事项名称 |
参保人员参保信息查询(医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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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程序 |
受理-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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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本辖区参保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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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医保电子凭证或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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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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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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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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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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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岚皋县南宫山镇便民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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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
微信-卡包-医保电子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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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915-2718834 |
监督电话 |
0915-2522110 |
事项名称 |
异地急诊转住院联网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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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程序 |
受理-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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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异地转诊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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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原件) ; 2.急诊诊断材料(原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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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 2.《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 3.《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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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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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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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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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岚皋县南宫山镇便民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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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915-2718834 |
监督电话 |
0915-2522110 |
事项名称 |
门诊费用报销(医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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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程序 |
受理-审核-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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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1.本辖区参保人员所产生的门诊慢性病、门诊大额慢性病、门诊特殊治疗; 2.所有当年票据有效期截止到下年第一季度,即3月31日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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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医保电子凭证或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门急诊费用清单(原件) ; 3.处方底方或病历资料(原件); 4.医院收费票据(原件); 5.银行卡(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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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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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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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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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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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岚皋县南宫山镇便民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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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
邮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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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915-2718834 |
监督电话 |
0915-2522110 |
事项名称 |
住院费用报销(医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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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程序 |
受理-审核-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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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1.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2.申请人属于住院患者; 3.所有当年票据有效期截止到下年第一季度,即3月31日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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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医保电子凭证或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住院费用清单(原件); 3.诊断证明(原件); 4.医院收费票据(原件); 5.银行卡(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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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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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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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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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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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岚皋县南宫山镇镇卫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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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
邮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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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915-2718834 |
监督电话 |
0915-2522110 |
事项名称 |
医疗救助对象手工(零星)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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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程序 |
受理-审核-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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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1.符合医疗救助条件; 2.提供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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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医保电子凭证或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结算单或处方底方或定点药店购药发票(原件); 3.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复印件); 4.医疗救助申请卡(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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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第十一条 医疗救助对象个人按规定出具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补偿审核表或结算单、定点医疗机构复式处方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票等能够证明合规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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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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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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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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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岚皋县南宫山镇便民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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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
邮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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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915-2718834 |
监督电话 |
0915-2522110 |
事项名称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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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程序 |
受理-审核-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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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
1.符合办理规定病种门诊条件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2.符合规定病种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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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1.医保电子凭证或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病历检查资料(复印件) ; 3.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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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 (十一)妥善解决少数患者个人负担较重的问题。对高额医疗费用患者个人负担较重的,要通过落实公务员医疗补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以及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办法,妥善加以解决。对部分费用较高的门诊慢性病导致患者个人负担较重的,可根据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支付一定比例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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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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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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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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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岚皋县南宫山镇镇卫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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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
邮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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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915-2718834 |
监督电话 |
0915-2522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