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23]10号)

发布时间:2023-11-07 15:39来源:岚皋县财政局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税务局,西咸新区税务局、省税务局各派出机构:


  为继续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5号),结合我省实际,决定2023  8  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3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