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保障残疾人等优抚对象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持续提升许可证管理工作质效,岚皋县烟草专卖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岚皋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岚烟法〔2022〕15号)以下简称《规定》,进行补充说明。
一、本《规定》中残疾人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本《规定》第十条第(四)项办理为准。
二、本《规定》第十条第(四)项中所称残疾人(属本地户籍且持有残联等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应为肢体残疾级别(一级、二级),且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相关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的。除肢体残疾外,较高级别的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听力残疾(一、二、三级)、言语残疾(一、二、三级),且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相关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的残疾人,适用第十条第(四)项的放宽办证条件,只能享受一次放宽办证政策。
三、本《规定》中军属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本《规定》第十条第(四)项办理为准。
四、本《规定》第十条第(四)项中所称军属(属本地户籍且持有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应为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的直系亲属,适用第十条第(四)项的放宽办证条件,且只能享受一次放宽办证政策。
五、除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放宽办证条件:
(一)有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的;
(二)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
(三)非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经营的;
(四)较低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可以从事一般社会工作的;
(五)已在本行政区域或其他市县内享受过一次放宽办证政策的;
(六)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放宽的情形。
六、依据中共陕西省委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关于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测评体系中营造良好社会文化环境相关测评指标的通知》(陕文明办函〔2022〕9号),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中幼儿园、中小学校周围距离测量标准为幼儿园、中小学校日常可通行的出入口中间点为圆心,50米为半径的距离。
七、申请人提供虚假残疾人证明材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予以处理,申办后非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经营的,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予以处理。
八、本《规定》第六条,符合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因所处市场单元没有办证指标的,按申请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队轮候”。
九、补充说明内容自公告之日起实施。
十、本补充说明由岚皋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