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水利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发布时间:2024-01-09 11:25来源:岚皋县水利局
岚皋县水利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由 违法企业或违法自然人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结果及法律依据 处罚机关和日期 备注
岚水罚决字[2023]第1号 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砂石料 王** 经查,2023年2月27日,当事人在未经许可批准的情况下,在城关镇***河道内非法取砂57.5立方米。其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砂石料,其行为违反了《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于以下行政处罚:                    1.对非法所采57.5方砂石料予以没收并将所采57.5方砂石料倒回原河道;2.罚款贰仟(¥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岚皋县水利局2023年6月10日
岚水罚决字[2023]第2号 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砂石料 马** 经查,2023年5月4日,当事人在未经许可批准的情况下,在民主镇**村河道内非法取砂80方。其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砂石料,其行为违反了《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于以下行政处罚:                    1.对非法所采80方砂石料予以没收并将所采80方砂石料倒回原河道;2.罚款伍仟(¥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岚皋县水利局2023年6月10日
岚水罚决字[2023]第3号 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砂石料 陈** 经查,2023年5月27日,当事人在未经许可批准的情况下,在民主镇**村河道内非法取砂35立方米。其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砂石料,其行为违反了《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于以下行政处罚:                    1.对非法所采35方砂石料予以没收并将所采35方砂石料倒回原河道;2.罚款壹仟伍佰(¥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岚皋县水利局2023年7月26日
岚水罚决字[2023]第4号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专门存放废渣地以外的区域倾倒废渣 山西******有限公司 经查,该公司在国家高速公路银百线(G69)陕西境安康至岚皋(陕渝界)高速公路AL-C**合同段滔河镇施工中,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专门存放废渣地以外的区域即岚皋县滔河镇**村倾倒废渣共计37341.2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30日内清理倾倒的废渣。逾期不清理的,我局将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该公司承担。
2、罚款金额:肆拾壹万零柒佰伍拾叁元贰角(¥410753.20)。
 岚皋县水利局                         2023年7月28日
岚水罚决字[2023]第5号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专门存放废渣地以外的区域倾倒废渣 陕西*******有限公司 经查,该公司在国家高速公路银百线(G69)陕西境安康至岚皋(陕渝界)高速公路AL-C**合同段滔河镇施工中,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专门存放废渣地以外的区域(岚皋县滔河镇**村、**村、安岚高速**标段1号拌合站对岸)倾倒废渣共计53324.4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30日内清理倾倒的废渣。逾期不清理的,我局将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该公司承担。
2、罚款金额(人民币):玖拾伍万玖仟捌佰叁拾玖元贰角(¥959839.20)。
岚皋县水利局                         2023年7月28日
岚水罚决字[2023]第6号 施工过程中施工便道弃渣占用河道,影响行洪安全 四川*******有限公司 经查,该公司在国家高速公路银百线(G69)陕西境安康至岚皋(陕渝界)高速公路AL-C**合同段四季镇施工中,在岚皋县四季镇**村和**村两处修建施工便道弃渣占用河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对该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30日内清理两处修建施工便道弃渣。逾期不清理的,我局将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该公司承担。
2、罚款金额(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岚皋县水利局                          2023年7月14日
岚水罚决字[2023]第7号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专门存放废渣地以外的区域倾倒废渣 西安*******有限公司 经查,该公司在国家高速公路银百线(G69)陕西境安康至岚皋(陕渝界)高速公路AL-C**合同段滔河镇施工中,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专门存放废渣地以外的区域即岚皋县滔河镇**村倾倒废渣共计24644.3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30日内清理倾倒的废渣。逾期不清理的,我局将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该公司承担。
2、罚款金额(人民币):贰拾玖万伍仟柒佰叁拾壹元陆角(¥295731.60)。
岚皋县水利局                          202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