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有效减少大气污染,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按照安康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的通知》(安环委办函〔2023〕5号)文件要求和县政府领导批示,根据《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八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区域和地点外,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各县(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的规定,现将《关于禁止燃放和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意见征集稿)》面向社会公示,如有意见建议请于1月23日前反馈。
联系人:岚皋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电话:0915-2522401
邮箱:lgga_lgxz@yeah.net
附件:
《关于禁止燃放和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意见征集稿)》
岚皋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