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和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2-27 10:14来源:岚皋县公安局
文件名称 岚皋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和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
索引号 dwbmlgxgaj/2024-0005 公开目录: 本县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岚皋县公安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岚政发〔2024〕4 号 成文日期: 2024年02月04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4-02-27 10:14


岚规〔2024〕003-县政府 002



岚皋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和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管理工作,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顺应人民群众期盼,保护碧水蓝天,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本县禁止燃放和非法销售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区域

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东至柑竹坝至蔺河界大桥头、岚皋中学对面的蔺河镇和平村部分、灯盏窝山脊以西,南至太阳梁公园、梨树垭垭口、两叉河以北;西至平溪河小河茶溪山庄公路沿线;北至耳扒山山脊、城北公墓山、茅坪新村、六口漂流码头以南;西南方向至四季河口高石桩两侧山脊、苦桃湾、五里堰、自来水厂环线内的城市建成区。此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

倡导其他各镇居民集中居住区域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工业园区、农业规划区内、汉江河岸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下述区域和地点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军事设施所在地;(二)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机构;(三)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和粮食储备场所;(四)县城的住宅小区、集贸市场、公园、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五)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停车场;(六)城市道路、桥梁和隧道、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间;(七)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和运输设备及输送管道的安全区域;(八)电站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九)风景名胜区、烈士陵园、林地、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三、法律责任

对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内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造成后果的并依法处理。

四、监管责任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及镇(社区)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协助做好管理服务区域的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各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可以予以劝阻或者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要立即受理、依法处置(违法燃放举报电话:110,非法销售举报电话:2521661)。

五、其他事项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内违法销售烟花爆竹。

(二)对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居委会、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自觉遵守《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和本通告。如有发现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劝阻和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岚皋县烟花爆竹禁燃区域示意图

 

岚皋县人民政府

2024 年 2 月4日

政策解读:https://www.langao.gov.cn/Content-26779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