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康渝高铁(岚皋段)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26 15:02来源:


城关镇、滔河镇、佐龙镇,县政府相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康渝高铁(岚皋段)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3 月 23 日

康渝高铁(岚皋段)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依法开展康渝高铁(岚皋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迁群众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建西安至重庆高速铁路安康至重庆段(陕西段)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函〔2022〕139号)、《岚皋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岚皋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岚政发〔202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区域位置等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按照康渝高铁(岚皋段)项目工程建设用地需要,及铁路安全保护距离和铁路综合开发要求,征收城关、佐龙、滔河 3个镇辖区内所涉及的土地、房屋及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并对被征收人实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方案。

其中,岚皋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为:北至龙瓜子,东至柑竹坝,南到堰溪沟,西至祖师庙山脊。包括城关镇下属的城关、新春 2个行政村及西坡、东坡、城北、罗景坪、四坪、肖家坝、号房湾 7个社区,共 9个行政村(社区),中心城区面积 15.5平方公里。

具体征收范围以该项目最终设计和实际勘界范围为准,地类认定以普查现状为准。

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永久用地。按照《岚皋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岚皋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岚政发〔2021〕3号)执行,城区和城市规划控制区按同区域同类在建重点项目补偿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1.耕地及宅基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国有土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以评估价为准。

(2)集体土地:中心城区规划区 95000元/亩,中心城区规划区外 39500元/亩。

2.林地补偿标准(含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1)经济林:中心城区规划区 30000元/亩,中心城区规划区外 10000元/亩;

(2)用材林:中心城区规划区 20000元/亩,中心城区规划区外 9500元/亩;

(3)其他林地(含荒山、灌木林、杂林):中心城区规划区10000元/亩,中心城区规划区外 8750元/亩;

(4)成片林砍移:竹园、乔木林 5000元/亩,疏林、灌木林 3000元/亩。成片林由征收人负责砍移,被征收人私自砍移的不予补偿。

3.青苗、零星树木(果树)、苗圃等补偿标准

(1)青苗补偿:蔬菜 1000元/亩、粮食作物 800元/亩、经济作物(含魔芋、中药材)4000元/亩;

(2)零星树木(果树):盛果树 85元/株,初挂果树 40元/株,果树幼苗 15元/株,桑树 20元/株,杜仲 40元/株,桂花树:胸径 5cm 以下的 15 元/株、胸径 5-9.9cm的 200元/株、胸径10-20cm 的 1000 元/株、胸径 20.1-30cm 的 2000 元/株、胸径30.1-40cm的 3000元/株、胸径 40cm 以上的 4000元/株。每亩低于 60株的按实际株数计算,超过 60株的按成片林或苗圃予以认定;

(3)苗圃:5000元/亩;

(4)莲藕:种植成本 3000元/亩、成熟收入 9000元/亩;

(5)茶园:新建茶园 5000元/亩、初产茶园 10000元/亩、盛产茶园 15000元/亩。

4.边角地、夹角地、死角地。待路基形成后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各方共同现场踏勘后上报,经省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共同确认。边夹角地按永久用地标准 50%补偿,死角地按永久用地标准予以补偿。

(二)建(构)筑物、附着物拆迁补偿

1.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1)砖混房屋:一等(红砖墙体、框架结构)1300元/㎡,二等(砌块墙体)1100元/㎡;

(2)砖木房屋:一等(红砖墙体)850元/㎡,二等(砌块墙体)750元/㎡;

(3)土木房屋:一等(双挑,有楼板)700元/㎡,二等(单挑)650元/㎡,楼板以上超过 2.2米的,按 2层计算;

(4)临时建筑物:彩钢房 400元/㎡、彩钢棚 170元/㎡、房屋顶层隔热层 200元/㎡。

2.装修及室内设施补偿标准

(1)精装修(全瓷地面砖或木地板、墙面乳胶漆以上等级、石膏板吊顶、包门窗、豪华灯具,外墙装修,厨卫精装、设施齐全):300 元/㎡;

(2)普通装修(普通地面砖、仿瓷墙面、厨卫简易装修,普通灯具):200元/㎡;

(3)简装修(水泥地面砖、石灰墙面、基本水电设施,普通灯具):100元/㎡。

装修补偿金额按装修补偿标准依据被拆迁房屋面积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如对上述装修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依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并由被征收人承担评估费用。

3.水、电、讯、网等补偿标准。对被征收人室内安装的水、电、电视、电话、互联网等设施,每户一次性补偿 3000元。被征收人自行办理报停、销户、变更、迁移等手续。

4.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地面附着物及其他建(构)筑物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

(三)临时用地

1.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地和劣地,鼓励永临结合使用。具体补偿标准由县自然资源局另行制定。

2.临时用地审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临时用地单位应在县自然资源局或林业局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签订临时用地租赁协议。

3.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所占耕地复垦费由县自然资源局在用地单位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时,根据土地复垦方案按土地复垦工程造价据实收取。临时用地复垦在工程结束后由用地单位统一组织,经县自然资源局及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 15日内将复垦费退还业主单位;若复垦不符合要求,由县自然资源局统一组织复垦,所缴纳的复垦费不予退还,复垦资金不足部分由用地单位补缴。占用林地植被恢复费由县林业局在用地单位办理林地临时用地许可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4.临时用地复垦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 592号)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5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占用林地的按《森林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拆迁补偿

1.工程建设征迁范围内涉及核定的高压线、通讯电缆、广电网络、变压器、铁塔、管道及水利设施等地上、地下附着物设施,由产权单位自行拆除和迁移,按成本予以补偿。对场(厂)矿、电站等经营性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协商解决。

2.工程建设需要占用、使用的堰渠、管道和抽水泵站等重要水利设施以及各类地方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由县自然资源局与协调办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解决,按照“谁使用、谁维护、谁损毁、谁赔建”的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落实管护和赔建。造成损环的由建设单位与各产权单位签订修复或补偿协议,并负责修复或补偿。

3.对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剩余的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4.在政府发布预征收公告后,被征收人栽种的树木及农作物、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和设施一律不予补偿。征收范围内的广告牌、宣传牌及相关设施由业主自行拆除,不予补偿。

5.建设施工中造成房屋震损等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等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进行修复补偿。

6.本方案未列项目补偿标准,参照相近项目补偿标准或根据市场评估价格,做出合理补偿。

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一)安置人口认定

被征收人安置人口,以预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前户口簿登记的在册常住人口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家庭人口:①户口不在拆迁地,但因婚姻关系在拆迁地居住 5年以上的配偶(以结婚证登记时间为准);②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部队服兵役的(不含在外已婚定居人员);③原户口在拆迁地,因就学户口迁出的在校学生;④原户口在拆迁地的服刑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计入家庭人口:①寄居、寄养、寄读以及空挂户人员;②租房居住在被拆迁地的;③非法取得土地和房屋的;④拆迁协议签订前已亡故的;⑤因婚嫁离开原居住地,虽户口未迁出但满 5年未在拆迁地居住的(以结<离>婚登记时间为准)。

(二)拆迁安置补偿方式及标准
被征收拆迁住宅房屋的,实行宅基地安置、产权置换、货币化安置三种补偿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任选其一种方式安置。

1.宅基地安置。选择宅基地安置的,可采取集中或分散方式进行安置。

(1)集中安置。必须坚持“统一规划、统筹安排、一户一宅”原则,由县自然资源局完成选址、规划、“三通一平”工程后统一补划宅基地,土地面积控制在户均 0.2亩以内。因安置点建设需另行征收土地的,用地面积不超过 0.5亩/户(含公共部分),安置用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永久用地标准执行。

(2)分散安置。由拆迁户自行协调宅基地,享受 7万元/户的“三通一平”工程补助费。宅基地滴水为界,面积不得超过133㎡,房屋由拆迁户自行建设。
选择宅基地安置的,被征收人凭征收人出具的《房屋征迁安置通知单》按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所有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2.产权置换安置

(1)房屋建设标准及分配原则。产权置换房由征收人统一布局、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产权明晰、验收合格、达到三普标准,按照“先签协议、先搬迁、先选房、先安置”的原则分配,具体分配方案分片区制定。

(2)置换依据。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作为选择产权置换安置房的基本依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以房屋产权登记或聘请中介机构实地测量面积为准。被征收房屋的附属设施、建成房基、其他建筑物和附着物等,按补偿标准依法给予补偿,不纳入产权置换。

(3)结构差异补差。产权置换以被征收人砖混结构一等房屋为基准,按人均 70㎡面积产权置换,不找差价。其他结构房屋等面积产权置换时补差,具体标准为:
被征收房屋为砖混结构二等的,被征收人按 200元/㎡标准向征收人补差;
被征收房屋为砖木结构的,被征收人分别按一等 450元/㎡、二等 550元/㎡标准向征收人补差;
被征收房屋为土木结构的,被征收人分别按一等 600元/㎡、二等 650元/㎡的标准向征收人补差。
被征收人不愿意按上述标准补差价的,按等价原则相应扣减被征收人产权置换房屋面积。

(4)安置标准。安置面积实行低保高限原则,按人均 70㎡标准进行产权置换安置。
被征收人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人均 70㎡(含)的,在安置时可按人均 70㎡进行安置,差额面积由被征收人按照征收砖混一等房屋标准向征收人补差;被征收人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人均 70㎡的,按人均 70㎡进行安置,超出面积由征收人按房屋征收标准向被征收人补偿。

产权置换房因户型限制,选择的安置房面积与应安置面积(人均 70㎡)不一致的,差额部分互补差价,具体标准为:

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且该人均 70㎡房屋为砖混结构一等基准的,差额面积由征收人按产权置换房综合造价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的,超出人均 5㎡以内的面积由被征收人按产权置换房综合造价购买;超出人均 5㎡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3.货币化安置。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安置。

(1)被征收人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砖混一等结构)人均 70㎡部分的,由征收人按照产权置换房综合造价标准给予补偿,其他结构房屋的折算成砖混一等标准进行结算。

(2)被征收人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人均 70㎡的,超出部分按照房屋征收标准给予补偿。
(3)被征收人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砖混一等结构)小于人均 70㎡的,不足部分按产权置换房综合造价与房屋征收标准价差给予补偿,其他结构房屋的折算成砖混一等标准进行结算。产权置换房综合造价、市场价由县住建局公布。

(三)搬家费与过渡安置补助标准

1.搬家费。对被拆迁安置户给予一次性 2000元/户的搬家费(含搬出和回迁费用)。住户为租房户的,承租人的搬家补贴由被征收人和承租人协商解决。

2.过渡费。选择宅基地或产权置换方式安置的,给予 3人以下户 600元/月、3人以上户(含)700元/月的安置过渡费,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 24个月。

(四)奖励政策

被征收人在房屋丈量登记后,与征迁工作组首次面谈之日起30日内、60日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搬迁的,凭征收人出具的腾空房屋证明,以宗地为单位分别奖励 10000元/户、5000元/户。
      四、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按《岚皋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执行。

五、其他事项

1.本方案征收人与被征收人。

征收人:岚皋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岚皋县自然资源局(岚皋县土地统征储备整理中心),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下设若干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组具体开展征收与补偿工作。

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围内被征收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承租户、非房屋产权所有人不予补偿。被征收房屋有租赁关系的,由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自行协商解除租赁关系。

2.对设有抵押权的房屋,选择货币化补偿的,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进行协商,在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 30日内清偿债务或变更抵押财产,超过 30日未协商成功的,征收人依法将相当于债权担保部分的货币化补偿向公证机构提存。

3.该项目征收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及附属物设施统一由征收人负责拆除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拆除。

4.对被征收房屋产权及补偿面积的认定:房屋所有权认定由房屋所有人提交相关资料,征收实施部门按程序商相关部门予以确认,以此作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认定依据。房屋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或房产证登记面积为准,对登记面积有异议的由专业测绘机构实测实量,被征收人拒绝协商聘请的,由征收人按照法定程序选定评估机构聘请测量,具体面积以测量为准。被拆迁房屋的附属设施、建成房基、其他构筑物、附着物等,按补偿标准依法给予补偿。

5.征收实施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所有权人不明确的,集体土地及房屋由征收部门将货币化补偿款足额专户存储,并提供相应安置房源经公证处公证后,视为先行补偿,由征收部门报请征收人依照本方案的规定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征收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被征收人依法补偿安置后,不得再申请自建房,相关部门不得再为其审批宅基地或其他用地用于被征收人自建房。

7.本方案仅限于康渝高铁项目建设岚皋段所涉及土地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