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人民政府关于蔺河口水电站及库区等4处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03 10:30来源:岚皋县水利局
文件名称 岚皋县人民政府关于蔺河口水电站及库区等4处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的公告
索引号 dwbmlgxslj-GK-2024-0009 公开目录: 县政府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岚政字〔2024〕15号 成文日期: 2024年05月29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4-06-03 10:30


岚皋县人民政府

关于蔺河口水电站及库区等4处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蔺河口水电站及库区等4处水利工程  管理保护范围公告如下:

一、管理保护范围

(一)蔺河口水电站及库区

1.管理范围:大坝管理范围为上游坝脚向上游175m,下游坝脚向下游250m,左右坝端向外200m。库区管理范围为岚河段自坝址至距坝里程11.61km范围内以校核洪水位高程划定,其上游段按土地征用线高程划定;滔河段自坝址至距坝里程7.88km段,按校核洪水位高程划定,其上游段按土地征用线高程划定;溢河段按校核洪水位高程划定。泄洪洞、引水洞、取水口、调压井、主副厂房、开关站等水工建筑物管理范围为轮廓线外40m;其他生产管理设施管理范围为围墙外1.5m。

2.保护范围:大坝保护范围为大坝下游管理范围线外400m,大坝左右岸管理范围线外250m;库区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外至第一道分水岭脊;泄洪洞、引水洞、取水口、调压井、主副厂房、开关站等水工建筑物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外125m; 其他生产管理设施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外3.5m。

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花坝水电站及库区

1.管理范围:大坝管理范围为上游坝脚向上50m,游坝脚向下游100m, 库区管理范围按库区征地高程划定。

2.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至第一道分水岭脊。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三)湘子坝水电站及库区

1.管理范围:大坝管理范围为上游坝脚向上游50m,下游坝脚向下游100m,库区管理范围按库区校核洪水位高程划定。

2.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至第一道分水岭脊。

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四)岚河湾水电站及库区

1.管理范围:大坝管理范围为上游坝脚向上游100m,游坝脚向下游100m,库区管理范围按20年一遇洪水位划定。

2.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线为50m。

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二、 相关规定

(一)在蔺河口水电站及库区等4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岚皋县水利局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岚皋县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1.临时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滩地、水面的;

2.修建越堤路、过河便桥、码头的;

3.打井、钻探,穿堤埋设管线的;

4.在河道滩地开采矿产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开发旅游资源的;

5.其他必须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

(二)在蔺河口水电站及库区等4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审批权限报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应急抢险救灾等涉河建设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并报岚皋县水利局备案。

(三)在蔺河口水电站及库区等4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修建违章丁坝、顺坝、围堤、生产堤、高路、高渠;

2.存放物料,倾倒垃圾、矿渣、煤灰、废弃土石料和其他废弃物;

3.围河造田、围垦河道、种植阻水林木和高秆作物;

4.设置拦河渔具。

禁止堤防垦种或者在堤防和护堤地内建房、开渠、挖窖、挖坑、开口、爆破、打井、挖砂、取土、淘金、挖池、挖塘、放牧、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四)违反本公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岚皋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9日


政策解读:https://www.langao.gov.cn/Content-27129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