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中央和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结果、领导干部自然资源离任审计结果等作为综合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2.会同县纪委监委、市生态环境局岚皋分局或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
3.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需要,及时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岚皋分局调整考核指标任务,并将县委、县政府决策的生态环境保护日常考核要求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4.积极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加强生态环境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落实镇(村)等基层生态环境保护机构人员。
5.负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决策部署和省市县有关工作要求等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