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岚高速建设项目第二十标段“10·25”
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10月25日,位于我县滔河镇葵花村六组安岚高速建设项目第二十标段项目部大巴山隧道口北侧约200米处发生一起亡人事故,造成1人死亡。
2023年11月29日,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安岚高速建设项目第二十标段项目部瞒报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及《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总工会、滔河镇政府等部门和单位派员组成的安岚高速建设项目第二十标段“10·25”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参加。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走访相关人员,调取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相关证据资料,及时、准确地查清了事故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事故原因、事故性质,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基本情况
(一)总承包单位情况
中交一公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静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64769XC。经营范围:施工总承包;公路、桥梁、隧道、码头、机场、货场、钢结构、市政工程施工;销售钢材;土木建筑工程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测绘服务;租赁机械设备、办公设备。
(二)隧道施工单位情况
湖北誉烈莱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晏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MA49KPGU7F。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环保工程、消防工程、公路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等。
(三)工程项目情况
大巴山特长隧道位于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滔河镇,穿越陕渝界,由陕西省和重庆市共建。隧道左线全长13.593km,右线全长13.561km,共划分为3个施工标段,陕西境2个,重庆境1个,本项目主要承建大巴山隧道陕西境后半段,合同工期66个月(2020年12月10日至2026年6月7日)
(四)项目完成情况
截至目前,主要工程形象进度如下:
(1)大巴山隧道2#施工斜井1.582km开挖支护全部完成;
(2)大巴山隧道左线开挖支护累计完成2665.7m,完成左线总长3974.219m的67.1%,二衬累计完成2117.0m,占左线总长的53.3%;
(3)大巴山隧道右线开挖支护累计完成2678.6m,完成右线总长3954.354m的67.7%,二衬累计完成2243.0m,占右线总长的56.7%。
(五)遇难者基本情况
刘功军,男,汉族,29岁,未婚,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汉阳镇健康村村民。
(六)项目相关人员情况
(1)周孙强,男,汉族,53岁,福建省平潭县人,系安岚高速20标项目部班组班长。
(2)邹 军,男,汉族,47岁,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人,系湖北誉烈莱建设有限公司职工。
(3)刘 峰,男,汉族,42岁,陕西省汉阴县汉阳镇健康村人,曾在安岚高速二十标段建设项目务工,系刘功军族亲。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0月23日,刘功军经同村亲戚刘峰介绍前往岚皋县安岚高速建设项目第二十标段务工。在此期间,刘功军因未与周孙强谈妥具体上班事宜,一直在项目部休息未被安排从事相关工作。10月25日17时40分许,刘功军独自一人在工地钢构加工厂对面坡地(小地名:桑任沟,位于大巴山隧道口北侧约200米处)闲逛,随后不慎摔倒。17时50分许,周孙强前往隧道内查看施工情况,途经钢构厂外便道时,看见一人倒在便道旁山沟内,于是马上上前查看情况,发现刘功军额头及脑后部受伤,意识较弱,周孙强立即拨打邹军电话汇报此事,随后二人驱车将刘功军送医救治。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发后,周孙强发现刘功军受伤倒在山沟内,便拨打邹军电话汇报此事,同时向滔河镇卫生院进行求救。周孙强及邹军二人开车将刘功军送往医院,途中因道路塌方无法通行,便在原地等待救护车前来救助。滔河镇卫生院医护人员及时到达现场,经医务人员检查,刘功军已无生命体征,宣布已经死亡。
(三)善后处置情况
事发后,施工队及时与死者家属取得联系,经双方协商,达成善后协议,善后事宜已处理完毕。
三、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一)现场位于滔河镇葵花村六组安岚高速建设项目第二十标段项目部大巴山隧道口北侧约200米处,未处于施工范围内。
(二)事发当日,刘功军独自上山闲逛,未从事相关施工作业工作。
(三)事发后,刘功军家属刘功菊(姐姐)、刘功勤(姐姐)、刘功伟(弟弟)前往项目部了解其死因时,查看视频监控确认刘功军系意外摔倒致死。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发直接原因
事发当日,刘功军在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独自上山闲逛,意外摔倒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
(二)事发间接原因
刘功军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中上山闲逛,对意外伤害风险预判不足,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性质
通过现场勘察、收集证据资料和证人证言,调查组对事故的性质进行了分析论证,意见如下:
1.事故发生的时间。事故发生时间为2023年10月25日17时40分左右,当日刘功军未从事任何工作,事故发生在非工作时间中。
2.事故发生的场所。事故发生在滔河镇葵花村六组安岚高速建设项目第二十标段项目部大巴山隧道口北侧约200米处,未在生产经营场所内。
3.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4.生产经营活动的定义。根据原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监管总 局印发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3〕115号)第二条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所称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为实现某种生产、建设或者经营目的而进行的活动,包括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
综合以上情况分析,事故调查组认定:刘功军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独自上山闲逛,意外摔倒致死,属于意外事故。安岚高速建设项目第二十标段“10·25”事故(大巴山隧道口北侧约200米处死亡1人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事故。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了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特点,建议如下:
(一)安岚高速建设项目第二十标段项目部要深刻汲取教训,迅速开展对施工现场和周边的安全风险因素及事故隐患进行大排查大整治。加强安全管理,严禁无关闲散人员进入施工场所或周边逗留游玩。
(二)“举一反三”,切实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在施工区域临边、临河、山坡陡峭处增设警示标志、警示灯等安全设施,安排专人进行厂区巡查,对违规、违章作业等不安全行为进行制止、劝阻。
(三)切实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树立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理念。通过集中学习、专题讲座、悬挂横幅标语、设立宣传展板和专栏、张贴宣传挂图、发放宣传资料、曝光典型事故案例等方式,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提升职工及周边群众安全防范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防止各类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