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职工医保在职转退休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16 17:00来源:安康市医疗保障局

安康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调整职工医保在职转退休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根据中省关于在医疗保障服务领域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部署要求,为确保我市职工医保“退休一件事”达到全省统一实施条件,全面打通堵点问题,规范简化办理流程,实现“退休一件事”高效办理,不断提升参保群众的获得感。经研究确定,现就我市职工医保在职转退休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年”方式管理政策。按照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方式,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职转退休,按年参保缴费的从次年起为其变更身份,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除困难企业),只缴纳大病保险和大病救助保险费;按月参保缴费的从其退休手续送达医保经办机构次月起为其变更身份,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只缴纳大病保险和大病救助保险费或公务员医疗补助,从2024年8月1日起执行。参保人员因故未能及时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继续按在职人员缴费的,其缴费年限计入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回,从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政策。根据“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办理退休时,视同缴费年限是指2000年1月1日以前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以人社部门按规定认定的为准,具体参照人社部门核发的《陕西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中“参加工作时间”作为我市职工医保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依据,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以202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时间为准)。

三、提高思想认识,抓好工作落实。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将“高效办成一件事”作为必须做好的“一把手”工程抓实,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全力推进职工医保“退休一件事”落地见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按照新调整政策执行,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确保新老政策平稳衔接。此前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安康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