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林业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等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2024-07-30 19:20来源:岚皋县林业局

岚皋县林业局

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等信息公示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把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公示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岚皋县林业局

地    址:岚皋县城关镇大桥南路13号

电    话:0915-2515901

二、行政执法权限

(一)负责全县林业、草原和湿地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中、省、市关于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及生态建设、国土绿化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全县林业、草原、湿地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普法宣传教育。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二)组织指导全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修复、造林绿化、全民义务植树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负责林木种子、种苗管理,指导全县林木种子苗木基地建设。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三)负责全县森林、草原和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森林和草原资源保护、开发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承担应由国家、省、市级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负责全县湿地生态修复保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

(四)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国家和省级保护野生动植物。负责监督濒危物种和国家保护的陆生珍稀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经营管理。

(五)负责监督管理全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依法指导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六)负责推进全县林业和草原改革。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七)制订全县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制订全县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林产品质量监督。

(八)指导国有林场及森林公园基本建设和发展。负责良种引种驯化、培育推广,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和林木种苗、草种质量。

(九)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的相关要求。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工作。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监督管理全县林业、草原和湿地国有资产和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全县林业生态效益补偿、林业工程项目资金。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核、指导全县林业系统的基础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

(十一)负责全县林业科技和教育宣传工作,指导林业队伍建设;指导全县林业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全县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地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十三)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陕西省森林公园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

四、执法程序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办理程序:

(一)受理。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报行政负责人审批。

(二)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三)调查取证。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调取各种证据,制作林业行政处罚现场勘验笔录及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当事人有陈诉和申辩的权利。

(四)听证。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制作举行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五)审查与决定。林业行政负责人及法制机构审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六)送达与执行。送达处罚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七)结案。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受理机构:岚皋县林业局

审批机构:岚皋县林业局

监督电话:0915-2515901

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日

办公地址:岚皋县城关镇大桥南路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