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医疗保障局
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委托单位:岚皋县医疗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许祖琴
受委托单位:岚皋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
法定代表人:汪晓竑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规范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岚皋县医疗保障局委托岚皋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医保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岚皋县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直接查处医保违法行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岚皋县医疗保障局的名义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个人有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并向岚皋县医疗保障局报告。
(三)部分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行政警告、对个人处以100000元以下或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2000000元以下行政罚款等行政处罚。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市或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从2024年2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两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
委托单位(盖章) :岚皋县医疗保障局 受委托单位(盖章):岚皋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
法定代表人(签名): 许祖琴 法定代表人(签名): 汪晓竑
2024年 2月 1 日 2024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