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岚皋县汉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信用代码91610925*******62F,地址:安康市汉滨区建民街道红莲村22号。
当事人:岚皋县汉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岚皋县佐龙杜坝、民主镇兰家坝瀛湖库区水域建设超出滩涂养殖证面积 6342平方米网箱,经本机关依法调查,通过调取经市渔业工作站和县畜牧兽医中心组织人员,对岚皋县汉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岚皋县佐龙杜坝、民主镇兰家坝网箱养殖区域的网箱检查测量资料,岚皋县汉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水域滩涂养 殖使用证[陕岚皋县府(淡)养证〔2021〕第00001号]相关资料, 经核对发现该公司建设超出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网箱6342平方米,该面积属于违建网箱。2024年5月27日向岚皋县汉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岚皋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岚农(渔)改〔2024〕5号,该公司在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 后,向岚皋县行政审批局提交了补办水域滩涂养殖申请,岚皋县行政审批局于2024年6月20日向该公司回函《关于岚皋县汉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更正登记申请 的复函》,岚皋县行政审批局未给予变更。该公司既未补办到超出面积网箱养殖证,也未自行拆除超出养殖证面积网箱,岚皋县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7月29日对岚皋县汉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涉嫌超出滩涂养殖证建设养殖网箱进行立案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安康市渔业网箱养殖情况统计表1份及现场网箱检查测量情况资料6份;2.岚皋县汉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3.岚皋县汉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陕岚皋县府 (淡)养证〔2021〕第00001号](使用期限:2021年4月22 日至2026年7月30日)复印件1份;4. 《岚皋县农业农村局 责令改正通知书》岚农(渔)改〔2024〕5号;5.岚皋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岚皋县汉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水域滩涂养 殖使用证更正登记申请的复函》1份;6.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 份。
2024年8月15日,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直接向岚皋县汉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岚农(渔)告〔2024〕8号]。该公司在2024年8 月16日提交了申请听证书,我局于2024年8月16日向该公司送达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施善玉口头申请变更听证时间,于2024年8月20日岚皋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了听证会。听证会过程中,由于岚皋县汉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提出的答辩理由,不能佐证该公司超出滩涂养殖 证的网箱面积合法,且至今未补办到超出养殖证面积的滩涂养殖证,经会议讨论,同意维持《岚皋县农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岚农(渔)告〔2024〕8号]对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岚皋县农业农村局法制机构进行了法制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岚皋县农业农村局于2024年8月21日对岚皋县汉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超出滩涂养殖证建设养殖网箱案组织了集体讨论,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齐备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同意办案机构的处理 意见。
本机关认为:岚皋县汉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 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 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 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的规定,依据《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 于印发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的通知》规定(陕 农发〔2024〕78号),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岚皋县汉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做出如下处罚决定:1.岚皋县汉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超出滩涂养殖证面积的违建网箱6342平方米,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自行拆除超出面积网箱。2.超过自行拆除期限后,仍未拆除超出滩涂养殖证面积的违建网箱,处以罚款5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自行拆除超出养殖证面积网箱;超过自行拆除期限后,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岚皋县政务大厅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岚皋县汉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岚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安康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岚皋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