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岚皋县中省环保督察巡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迅速落实<安康市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有关工作要求的函》(岚环整改办函〔2024〕15 号)文件要求,依据《中共岚皋县委办公室 岚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岚皋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岚办字〔2021〕32 号)职责内容,我局进一步梳理了本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事项,现将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开。
1.负责建立健全县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县域内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2.联系协调中央、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对中央、省生态环保督察及“回头看”反馈问题开展督查督办和现场核查等工作,并视情节,依规移交有关部门问责。
3.负责全县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镇政府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参与全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4.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落实,监督检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5.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配合做好全县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6.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牵头抓好三大保护战、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监察和重点工作落实,督促落实中省有关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核与辐射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全县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参与全县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全县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7.协调监督全县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加强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工作,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检查。监督全县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8.负责全县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中省核与辐射安全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县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9.负责全县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参与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并监督落实。按规定和权限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参与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0.负责全县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定全县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组织开展全县环境统计工作。
11.负责全县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中省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拟订并实施全县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低碳试点城市建设和重点排放企业碳排放市场交易工作。
12.负责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工作,查处全县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指导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13.牵头协调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保护支持保障工作。负责环境监测尤其是饮用水水源地、空气环境应急监测。按职责规定指导督促卫生部门做好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收集、转运、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14.负责工业企业生产噪声、建筑施工噪声、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场所产生的噪声和商业经营活动中因使用空调、冷却塔等固定设备、设施而产生的噪声监督管理。
15.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方案,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全县生态环境科技工作,推动全县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16.参与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工作。
17.负责中央、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中省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检查反馈问题中涉及本行业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整改工作。
18.按时向县委常委会、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汇报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